民间金融的活跃是件好事,高度发达的民间金融反映的是地方经济的繁荣。但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监管决策层在金融创新、鼓励民资介入金融服务业方面“政策决心”很大,实际操作却极度谨慎。
蔡释虎
民间“灰色金融”引发的金融事件频发。
从现状看,中国的金融资源呈现高度集中态势。这种态势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平衡,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地方性金融法人、民间金融法人发展极度滞后,企业80%以上的贷款渠道为大中型银行所控制;二是金融业务监管权、审批权过度集中,权力分散、制衡机制的生长态势萎靡不振。
其中,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平衡被视为民间借贷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我国中小企业面临新一轮发展,资金需求量极大。仅以浙江台州为例,2006年新增小企业贷款115.61亿元,增幅达34.6%。由于我国银行业主体——大中型商业银行存在管理链条过长、效率低下等原因,中小企业短、频、快的小额贷款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拆借得以蓬勃发展。
出于对民间借贷行为中风险积聚及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考虑,一些专家提出对民间金融宜疏不宜堵,希望通过设立更多民资合法金融机构等方式来增强金融服务的充分性。
这一观点得到了决策层的首肯。近年,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要求发展民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小金融法人。但从此类金融机构的批设现状看,情况并不理想。在江浙等地,民间资金要求独资或合资设立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呼声一直不断,但真正得到获准的寥若晨星。而不少地区的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乘虚而入,违规举办各式地下金融业务,对外界高度敏感的高利贷垫资业务也多有涉及。
为何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难以得到顺利培育?金融业务监管权、审批权过度集中是重要原因之一。有关专家认为,监管权、审批权合一是当前我国金融体制的一大弊端。由于金融监管的要求是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发生,思路指向趋于保守,而培育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要求诸多金融创新的发生,故两者存在着一定冲突。在监管权、审批权合一的状态下,审批权可能会屈从于监管权的要求,导致金融机构新设环节上的种种问题。
我们看到,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监管决策层在金融创新、鼓励民资介入金融服务业方面“政策决心”很大,实际操作却极度谨慎。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主要是顾虑民资金融业可能带来重大社会风险。
复旦大学一位金融学专家说,民间金融的活跃是件好事,即使是“灰色民间金融”的活跃,也并不见得完全是坏事。确实,高度发达的民间金融反映的是地方经济的繁荣。而为进一步保障、推进这种繁荣,资金的供给必须到位。因此,当前的一个重要工作可能是,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条例,通过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功能、程序,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一切该放开的都理应尽快放开——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实际做起来却很难,需要胆识、魄力,也需要制度性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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