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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委规定副处级以上党员婚姻变化须报告

  日前,南京市委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列出十项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进行报告。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含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等都需要报告,已超过退休年龄,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市管党员干部,同样也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个人婚姻变化在报告之列

  实施办法列出了十项需要报告的内容,除了第10条“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其他9项非常具体,其中个人的婚姻变化、有没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情况等都在需报告内容之列。其次,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近况也被列入了报告内容。办法规定,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十项状况都必须及时报告,一般要求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组织作出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都需详细讲明。

  隐瞒不报要受处理

  记者了解到,根据实际情况,南京市今年3月份实施首次集中报告,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在3月10日将个人有关事项汇报完毕。同时,还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如果领导干部对有关事项的汇报含糊其词或存在漏报,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将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根据这一实施办法,对于领导干部的汇报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该办法同时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一旦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快报记者 陈英

(责任编辑:马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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