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海涛
4月7日和8日,尽管是周末,但牺牲休息时间来到北京友谊宾馆参加“培训”的人热情如潮,超过了举办方的想象,以至于不得不临时更换会场——会场由友谊宫聚英厅改到了会议楼的报告厅,只因那里的“空间更大一些”。
作为股指期货推出前的第一次大规模培训——“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高管人员培训班”级别很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期货部主任姜洋、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期货业协会会长刘志超、中金所总经理朱玉辰都是教师之一。学员也异常踊跃,共有300多人到场,大部分都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部门负责人。
“就好比新鲜出炉的一块肥肉,要宣布谁可以吃、怎么吃的时候,我们怎么能不来呢?”一位带领数名“学员”的证券公司副总裁如此调侃。
不难理解,在这个时刻,任何关于股指期货的“风吹草动”都足以引起市场各方的侧耳倾听——就在培训班召开的前一天晚上,中国证监会就配套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再加上将于本周出台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指期货参与各方的“食肉”规则全貌即将浮出水面。
结算会员“连坐”应对风险
“不能搞大跃进,要在(金融期货)市场起步之初正确处理好市场发展与稳定、市场效率与安全、市场规模与风控能力、发展速度与运行质量等方面的关系。”
中金所总经理朱玉辰道出了金融期货“高标准、稳起步”推出的具体思路,而这几个关系的核心则是“风险控制”。
在 “充分准备、平稳推出、隔离风险、强化监管、逐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下,中国证监会、中金所已经基本厘清了金融期货的制度设计及发展思路。
“这些设计更多的是考虑了规避风险的因素。”朱玉辰表示。
首先是建立期货公司专营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即中金所的其他会员只能通过期货公司渠道去进行交易。
此中最深刻的原因是源于“3·27”国债期货事件的惨痛教训,要在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就算有一天市场出现巨大风险,最多就是期货公司爆掉了,不会涉及证券公司。”
这让上述证券公司副总裁很是开心,与其他同行交流心得:“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遮风挡雨,除非证券公司过分自营,否则在经纪业务层面上不会出现太大风险。”他好像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第二个隔离策略是建立金字塔结构,即把会员分成若干等次,根据是否有结算资格分为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首次被引进资本市场,其在代理结算业务、收取结算费的同时承担结算风险。
“将来很多机构的结算是由银行外包的,由其担保结算风险。”朱玉辰表示,将来还包括大型金融机构,也不排除大型券商、投资公司等风险承担能力强的机构来外包期货公司的风险。
此外,在金融期货市场建立了“刹车机制”,即风险管理方面的若干政策,包括保证金、担保金、涨跌停板制度、熔断机制、风险准备金等等。
其中,结算担保金采取的是“连坐”政策。“比如五十家结算会员,某一家出事穿仓漏底,大家出钱先补这个窟窿,连坐、连保。”
朱玉辰表示,用这种方式共同承担风险,按照业务量计算,谁做的大担保责任也越大,不光为自己担保责任还要为邻居担保,以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
在一张“环形风险揭示图”上记者看到,靶心是期货交易所,外面数圈“护城河”分别是交易所银行贷款担保保险、交易所风险基金、其他会员分配的结算担保金连保帐户、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违约会员保证金。
也就是说,如果有会员违约,则先用会员保证金赔偿,如果不够,依次上推,直至交易所自有资产。
“这样层层分担的设计是为保证市场一旦有大的风险,机制是健全的,只要市场还在,就还有发展的机会。”
最后是建立期、现货市场联合监管机制。
就金融期货而言,每个月都有结算日,比如每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五交易所做结算,而股票市场现货市场最后两小时的点数决定了期货合约的价格,因此可能在交割日当中存在操纵,也可能届时展开多空大战。
“因此要加强和完善多方协作的期货市场集中监管体制,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的监控协作和信息沟通机制,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推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合力。”证监会期货部刘志超副主任说。
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主
“券商可以以自营、资产管理等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用于套期保值的目的,但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
坐在记者身边的一位创新类券商研发中心总经理认真地做着笔记。
证监会机构部有关人士正在介绍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总体考虑。“在起步阶段允许创新类券商参与,待成熟后再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券商,包括规范类甚至是经过重组、兼并收购成立的券商。”
虽然相关规定中对参与主体只设定了资格条件,没有明确限定只有创新类券商可以参与,然而这些资格条件也只有创新类券商能够达到,比如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须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等等。
同时规定券商自营业务规模要有一定的控制,根据相关风险控制的指标进行,并且自营帐户须向当地证监局、中金所、保证金中心三方报备并受其监控。
而以资产管理方式参与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示投资范围、比例以及用于套期保值的目的,同时报证监会审批后实行。
基金公司被首次公开明示相关参与股指期货的政策,“以对冲风险为主,严格禁止投机”。
“允许基金在规定的条件下投资股指期货,考虑到我国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经验不足,因此初期投资范围比例以及用途宜从严把握,在市场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放宽。”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表示。
即将出台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分类监管、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制订不同的策略。
如允许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根据其持有的股票资产的市值适当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基金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保本基金依据保本策略少量投资股指期货。
同时严格禁止没有股票和现金资产保护的过度使用期货杠杆的投机行为,要求每一笔期货交易都必须有正确数量的股票或者现金资产保护,以满足可能发生的支付和交割义务,对多头空头套保都做了具体限制。
另外还提出了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如基金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当揭示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策略和相关风险以及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只要给出了操作思路,就不愁实施,我们肯定会尽早申请资格,尽量避免类似‘2·27’大跌的风险。”一位参会基金经理表示。
疑题待解
然而进展还不会那么迅速。
“还是没有明确基金公司到底是以中金所会员的身份还是以客户的身份来做股指期货。”证监会人士表示。
在即将出台的规则中,基金管理公司将以中金所交易会员的身份直接参与股指期货,并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进行结算。
然而记者了解到,在证监会内部,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正在和中金所“积极制订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也可能这两种方式都保留”。证监会人士透露。
只有在诸如此类的细节被化解之后,股指期货才可能正式推出。
证监会已经明确,各类机构申请会员资格,均须向中国证监会报批,中金所根据证监会的审批结果接纳会员,而商业银行的特别结算会员资格则需要同时得到银监会的批准。
据了解,现在证监会尚未受理会员资格的申请。期货公司主要忙于年检,按规定,各地证监局将于5月31日前上报辖区期货公司年检结果。之后,证监会将根据年检结果开始受理期货公司的会员资格申请。
证券公司也有一道坎需要尽快跨过去。即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的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应当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而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的第三方存管仍在进行中,按证监会相关进度安排,4月30日前上报第三方存管方案,8月31日前争取实现全部上线。
“现在看工作量还是很大的,主要是银行就那么几家,券商需要排队进行系统测试及客户资料移行,八月底之前做完难度很大。”一位证监局人士表示。
另外,一些技术层面的管理规则已草拟完毕,包括期货公司高管、金融期货从业人员、各会员与交易所衔接等方面,尚未公开征求意见。
“各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正在建立和落实之中。”上述证监会人士介绍,这些机制涉及到证监会内部、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交易所与交易所之间、交易所与结算公司之间的协调联动。
现在在交易所与结算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初步约定一月一次,以防止违法违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出现。
看来,市场参与各方都还有一些细节性的“尾巴”需要清理。
“这些细节性的规则和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后落实,因此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需要一切完备后,股指期货才会正式推出。”上述证监局人士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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