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迪)媒体报道中消协成为国内首家享受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之后,舆论的焦点对准了中消协今后的职能问题。上午,记者从中消协律师团获悉,中消协今后不会背离7项法律职能,包括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
叫停“3·15标志”
据了解,自1984年正式成立以来,中消协的财务制度便是由中消协上报全年运营所需费用预算,财政部批准,而后由中央财政拨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即差额拨付,剩余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为了履行正常的协会职能,业务活动经费便需要自筹,于是“3·15标志”活动便应运而生。
没有想到,去年“连续6年、3次被中消协授权使用3.15标志”的欧典地板涉嫌欺诈消费者被曝光,给中消协公信力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负面影响。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领导提示中消协不要再进行此类活动。2006年下半年,开办了6年的“3·15标志”活动悄然结束。
否认借“欧典”光
“3·15标志”叫停后,中消协的社会筹资问题及道德风险突显出来。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2006年年底,中消协通过上级主管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向财政部递交申请最终获得批准,从2007年开始享受750万元全额财政拨款,成为迄今为止能够享受此“待遇”的唯一一家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
业内人士认为,中消协能吃上皇粮,与“欧典事件”有关。但今天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这种观点。
法定职能不会变
有报道称,中消协正在逐步酝酿“改革”,退出受理质量投诉以及“事后维权”的领域,更多地将精力转移到发布“消费预警”方面。
从近日中消协通过媒体发布香港游、选购运动鞋、选购地板等各种消费提示中,似乎也可印证该说法,但中消协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回避了此问题。
而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今天上午表示,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义务和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的,即使工作上出现一些转变,也不会背离它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7项法定职能,它的转变只能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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