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各地限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通知》指出,2006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并明令禁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决落实国家关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的价格措施。各地要开展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凡是未按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加价标准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凡是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应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于2007年5月份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对于未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将根据差别电价落实情况调整各地电力规划,调减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调出规划的电力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并停止在该地区开展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每月初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报告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的情况,并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拒绝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对未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企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降低该地区的输配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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