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岳敬飞
    因银河科技虚假陈述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不用再因担心诉讼成本而放弃维权。
    昨日,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通过媒体公开发出了一份《关于征集银河科技适格中小股东通过风险代理诉讼进行证券维权的启事》。
    据具体承办该案的袁国华律师介绍,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投资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再支付。通过风险代理这种方式,更利于投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据悉,银河科技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虚增销售收入2.63亿元、隐瞒银行借款2.7亿元,构成虚假陈述。而且,在财政部2005年6月8日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已经认定这个虚假事实,并对出具审计意见的华寅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处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投资者起诉银河科技的前置程序已经满足。
    目前已有3位股东对银河科技提起了上诉,并被广西中院立案受理。按照相关法律解释和谨慎性原则,代理律师以银河科技2003年度财务报告公布日(既2004年2月10日)作为虚假陈述发生日,而以《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布日(2005年6月8日)作为揭露日来计算股东股票价格损失的两个基准日期。因此,所有在2004年2月10日后买入银河科技,而且2005年6月8日后才抛出(或者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形成的投资损失均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从银河科技的股票价格走势图上可以发现,在上述时间段,该股票价格最高到达11元,最低不到3元,有些投资者损失惨重。
    袁国华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股民起诉银河科技的诉讼时效于2007年6月7日截止。也就是说,6月7日之前,股民提交到法院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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