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文绚
    鑫茂科技(000836 )今天公告,天津高院于4月17日向公司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上诉,维持原判。
    鑫茂科技有关人士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该终审判决意味着合同本身的权利义务的中止,但并不意味着这一事件的最终了结,下一步,公司信用证和抵押物如何释放,还要经过系列法律程序。
    对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鑫茂科技表示,该终审判决维持了天津市一中院关于自2004年起解除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所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可作为公司其他与日本信越公司法律纠纷审理过程中新出现的重大法律事实提交审理法院,可能对审理进程产生影响,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但是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鑫茂科技前身天大天财与日本信越于2001年3月签订了《长期销售及采购协议》,约定公司向日本信越采购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并以不可撤销、自动循环信用证方式向其支付货款,信用证有效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但在与日本信越签约后一段时间,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期间虽应公司要求三次修改合同,但日本信越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降价,调整后的采购价格仍比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高出一倍以上。
    鑫茂科技认为,日本信越利用其垄断地位迫使公司签订的这一合同显失公平,价格条款存在欺诈,违反了国际贸易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立法根本原则。该合同执行,已导致公司产生了2018万元的直接损失。同时,由于信用证开立和支付,公司23799万元资金被质押,公司现金流受到严重不良影响。如不尽快终止这一合同,公司损失还将进一步加大。
    鑫茂科技日前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鉴于公司4月17日接到天津高院终审判决,合同已被解除。公司申请天津高院裁定撤销“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产品自动循环信用证,裁定银行立刻释放公司就该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开证保证金和备用贷款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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