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7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根据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独立董事正式任职前,除按照监管规定报中国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外,还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就其独立性发表声明,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根据《办法》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仅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还须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据了解,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新聘任的独立董事,也对已聘任的独立董事具有溯及力。各保险公司须依据《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审查已聘任的独立董事,对于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保险公司须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上进行补充公开声明,并将声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为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办法》规定独立董事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四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2007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当使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2006年年底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公司应当在总资产超过50亿元后一年内,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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