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甄岩 上海报道
4月22日,经过将近三周的公开征求意见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下称“办法一”)、《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和《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正式亮相证监会网站。
备受关注的是,对于券商取得介绍商资格的证期股权合作标准,办法一最终给出的回答仍为,券商必须“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但是,何谓控股?被同一家机构控制的标准又是什么?其中引发歧义可能很大。由于此项规定涉及的是股指期货市场准入标准的重大问题,相关法律界人士对此深表疑虑。
控股标准悬疑
不过,这一点在发布规章的部门本身却似乎不是个问题。证监会权威人士明确向记者表示,办法一中对“控股”和“控制”的理解,就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
但是,作为一项部门规章,其间的法律用语必须置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来考虑,尤其不能与“上位法”相违背。
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所谓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而实际控制人,则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办法一'中对于证期间的'控股'和'控制'的论述,略嫌模糊。”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公司法》研究专家杨忠孝教授称。
杨认为,在新《公司法》已经将控制和控股分而述之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控股指持有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权。但《公司法》对控股的要求也有“通融”之处,即按照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获得的表决权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也算控股。而获得这种表决权的方式可以很多种,比如间接持股、公司章程的安排等。
对于仅以“控股”一词难以界定介绍商准入标准,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于学会律师也表示认同,“从纯法律概念来讲,并不一定要是50%以上才能控股,20%的比例也可达到相同目标,前提是股权非常分散,不可能被收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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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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