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刘尚希教授商榷
■陈颍
刘尚希教授近日以“别拿中低收入者利益说事”为题撰文,对我国理论界主张取消利息税的四个理由逐一进行了分析与反驳,并相应提出了我国应继续征收利息税的四个论据:一是征收利息税有利于更大范围的公平;二是征税从来都是针对“现价收入”,如果扣除物价影响再来征税,现行税制都要推倒重来;三是税收的首位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功能是派生的,后者不能凌驾于前者之上,否则就会形成一个极其扭曲的税制结构;四是利息税是否应该存在,不决定于它取得了多少收入,而是看它自身有无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首先是利息税的公平作用问题。根据现代税收理论,各国政府设立税种和税制结构的基本原则只有两个,即效率与公平。我国在1999年决定恢复利息税的初衷显然不是为了公平分配,而是为了鼓励公众多消费、少储蓄,以增加国内社会总需求,从而更好地应对亚洲金融危机。至于刘文所说的“存款多的多纳税、存款少的少纳税”是包括流转税在内的一切比例税所共有的特征,它强调纳税人税收待遇的公平以促进效率,这种公平与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效应是有本质区别的。刘文中还提到利息税收入可以用于“三农”、用于低收入阶层、用于中西部贫困地区,而且还有利于落实“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因而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这种将税收的公平性扩大到财政支出的观点更值得商榷,主要理由有四。一是我国在1999年开征利息税时就已明确其用途,即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贴,提高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以及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这说明利息税的分配使用从一开始就与农村、农民的利益无关,相反,农民还在通过缴纳利息税“反哺”城市。二是上述各项支出本来就应该是公共财政的正常支出项目,不应与是否征收利息税发生必然的联系,况且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幅每年都在数千亿,而利息税总额仅为几百亿,这使得财政支出的公平与否对利息税的依赖程度本来也不应该很强。三是如果结合公共财政的转移性支出考虑,那么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税种都具有公平作用,这显然与税收公平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四是“一旦取消利息税只能使富人受益”的判断也有失偏颇,因为我国官方对富人储蓄比例一直没有准确的测算。
其次是税收从来都按“现价收入”征收问题。这的确是事实。但是,为避免通货膨胀对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扭曲,许多国家都按照通货膨胀率对他们的税法和针对弱势群体的转移性支付“进行指数化调整”也是事实。这种单纯对储蓄所得的“歧视性”征税必然造成不同投资形式之间、进而造成贫富人群之间的新的不平等。
第三,关于税收功能的问题。如果说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两大功能之间有主次之分,那么政府也更应该重视其调节功能而非收入功能,才有利于建立既公平又有效率的税收结构。相反,如果以收入功能为主要原则,而不考虑税收效应,税制结构必然是扭曲的,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都不可能具有长期可持续性。
第四,税种的存在与否不取决于税收收入多少,而是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那么,我国的利息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表现在哪方面呢?除了征收成本较低之外,但正如前所述,它既发挥不了宏观调控的功能,又没有促进公平的作用,相反还有违社会公平公正原则,因此现阶段继续征收利息税不是政府的明智之举。
笔者认为,目前政府应该采取的对策是暂停现行利息税,但要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不断加强与规范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制度的管理,将利息与股息、红利、房屋租金所得等放在同一地位上考虑,并注重提高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能力,待时机成熟后一并征税,这才是既符合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
扣除利息税后的存款利率显著低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因此居民的财产若存放于银行,确实面临着不断缩水的危险。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价格指数核算中存在着不尽情理的地方...
2007-04-2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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