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5日电 据国家环保总局消息,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据了解,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潘岳介绍说,中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
第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具体条款见附件);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三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潘岳说,《办法》出台后,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了信息基础,更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潘岳强调,既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叫“试行”和“暂行”,正说明这是一项边实践边修改、边探索边提升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不断给予批评与建议。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坎坷中前进,环保法规更是如此。环保总局将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进一步带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规的出台,并使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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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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