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4月25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这是继国务院24日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作为首部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规章,《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更重要的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即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可对环保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王世玲)
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了信息基础,更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2007-04-2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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