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首位受益人获赔5万元
广州一位投保人(下称“A女士”)近日从保险公司获得了5万元的重疾险理赔金,而同一份保单,她此前却曾遭遇过拒赔。
A女士成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下称“新规”)出台后的首位“受益人”。
从“不赔”到“赔”,经历了怎样的变化?理由又是什么?因为新定义下“可赔”原则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需要作“追溯理赔”。
重大疾病保险(下称“重疾险”)在我国的发展一直都是麻烦不断,但是随着新规在本月初的正式出台,原本纷乱嘈杂的重疾险市场即将进入“大一统”时代。
注意“追溯理赔”
2005年11月,A女士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及相关住院医疗保险。今年3月,她去医院检查,病理报告显示 “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左侧乳头状微小癌”。A女士办理了住院并做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
一个星期后,A女士出院,并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理赔,当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付了4831.3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是重大疾病保险金却没有赔付,因为根据A女士当时所投保的重大疾病险的条款,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如早期“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本身从事医护工作的A女士,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今年4月初,新规正式出台。根据新规,A女士所患的疾病属于“恶性肿瘤”的可赔范围以内。于是保险公司又重新审核了她的理赔申请,并将全额5万元的保险理赔金转至她的银行账户。
《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了解到,部分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对于事故日期在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前的有效保单,只要客户能提供完整的资料,仍将选择新老定义中有利于客户的标准进行审核。这意味着在两年内曾因老条款的相关规定被拒赔的重疾险客户,将有机会按照新的标准定义获得“追溯理赔”,这样的设定对老客户而言更加公平。
投保重疾险:当心、用心、细心
自重疾险新规出台以后,投保人最为关注的问题莫过于自己的老保单是否适用新标准的问题。目前,除了太平洋安泰人寿以外,光大永明、中意人寿等保险公司均已作出承诺,将选择新、老定义中有利于客户的标准进行理赔审核。
国内第一代专业健康险保险公司瑞福德健康保险公司副总裁尤友明向《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表示,事实上,新规是有利于投保人比较和选购重疾险产品的。
他提醒,投保人在投保重疾险时,一定要根据需求认真选择合适的产品,遇见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向保险公司咨询清楚;在作出决定之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保险单,因为如果相关情况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来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可能无法得到保险保障。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亲笔签名,否则会引起纠纷。
投保后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样很多。尤友明说,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后应再次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重疾险通常设有10天的犹豫期(起始日为投保人书面签收保单日),投保人若发现购买的产品和自身需求不相符时,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会全额或在扣除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且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投保人在犹豫期之后退保,将会有比较大的费用损失。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为了保证保单的有效性,投保人要按期缴纳保险费,逾期未缴的,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尤友明提醒,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作出同意复效的决定后,投保人在补交保险费后,合同的效力将会恢复。反之,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届时,投保人的利益就会有比较大的损失。(陈天翔)
“保死不保生”变脸 重疾险新定义考验险商 随着本月初重疾险标准定义的出台,记者了解到,沪上各大寿险公司开始及时调整销售策略...(责任编辑:悲风)...
2007-04-1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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