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6日讯记者孙秀艳报道:25日,我国首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出台并向社会公布。《办法》给予公众获知环境信息的制度保障,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其次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如果公民提出获取环境信息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环保部门必须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再次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日报》(2007-04-27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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