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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违纪情节轻重谁来判

  ■ 叶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吸毒、嫖娼、超生、包养情人、遗弃家庭成员、拒绝执行上级命令、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在企业中兼任职务等活动,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出台专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意义重大,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国家对公务员处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法治基础;它的出台有利于克服公务员处分的随意性,弥补了我国公务员处分的法律适用空白;它的出台将促进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从根本上遏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纵观该条例,各种规定较为完备细致,只是在给予什么处分的时候,要视“情节轻重”进行自由裁量。那么,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应由谁来判断呢?

  法律曾经经过封建社会的“擅断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绝对法定主义”两个极端。“擅断主义”下的处分,国王或裁判官可以恣意、自由地斟酌决定;“绝对法定主义”的典型特征就是严格性、不容任意选择性、不容变通性,法院和法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历史实践证明,“擅断主义”和“绝对法定主义”都存在重重弊端。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已经抛弃了这两种极端理念,普遍接受了“相对法定主义”,即在坚持标准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又允许情节轻重标准发挥作用,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易变性、法律的抽象性与现实的具体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采用“相对法定主义”,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趋势的。

  然而“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模糊用语,在具体的处理中容易导致分歧。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没有很好的权力制衡机制,因此,在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同时,很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情节轻重”认定办法,可以从行为时间、次数、手段、方式、结果等方面给出指导性的意见,在尊重裁判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自由裁量的程度作适当的限制。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自由裁量权完全赋给了法官或者执法者。这是引起百姓质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解决“谁监督、谁执行”的问题至关重要。根据国外经验,自由裁量权在相当程度上授给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监督权主要在立法机关。

  公务员违纪情节轻重应由谁来判断?显然不能完全由行政机关自己来认定,否则就会缺乏公信力。公务员,我们习惯称之为人民的公仆,可以考虑把“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他的主人——人民(群众)来判断,具体方式可以是由利害相关人或者利害无关人组成“裁量组”来进行,或者把详细情节公布在互联网上,再加上IP限制等技术手段,由群众通过网络来判断。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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