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吸毒、嫖娼、超生、包养情人、遗弃家庭成员、拒绝执行上级命令、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在企业中兼任职务等活动,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出台专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意义重大,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国家对公务员处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法治基础;它的出台有利于克服公务员处分的随意性,弥补了我国公务员处分的法律适用空白;它的出台将促进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从根本上遏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纵观该条例,各种规定较为完备细致,只是在给予什么处分的时候,要视“情节轻重”进行自由裁量。那么,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应由谁来判断呢?
法律曾经经过封建社会的“擅断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绝对法定主义”两个极端。“擅断主义”下的处分,国王或裁判官可以恣意、自由地斟酌决定;“绝对法定主义”的典型特征就是严格性、不容任意选择性、不容变通性,法院和法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历史实践证明,“擅断主义”和“绝对法定主义”都存在重重弊端。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已经抛弃了这两种极端理念,普遍接受了“相对法定主义”,即在坚持标准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又允许情节轻重标准发挥作用,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易变性、法律的抽象性与现实的具体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采用“相对法定主义”,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趋势的。
然而“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模糊用语,在具体的处理中容易导致分歧。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没有很好的权力制衡机制,因此,在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同时,很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情节轻重”认定办法,可以从行为时间、次数、手段、方式、结果等方面给出指导性的意见,在尊重裁判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自由裁量的程度作适当的限制。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自由裁量权完全赋给了法官或者执法者。这是引起百姓质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解决“谁监督、谁执行”的问题至关重要。根据国外经验,自由裁量权在相当程度上授给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监督权主要在立法机关。
公务员违纪情节轻重应由谁来判断?显然不能完全由行政机关自己来认定,否则就会缺乏公信力。公务员,我们习惯称之为人民的公仆,可以考虑把“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他的主人——人民(群众)来判断,具体方式可以是由利害相关人或者利害无关人组成“裁量组”来进行,或者把详细情节公布在互联网上,再加上IP限制等技术手段,由群众通过网络来判断。
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
2007-05-1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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