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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就业促进法》能否破解女性求职难

  2007年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备受瞩目的就业性别歧视方面,草案第五条给予了关注: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然而,面对就业中突出的性别歧视问题,人们不禁要问——《就业促进法》能否破解女性求职难?

  “禁不起出差折腾”竟是求职“软肋”

  2007年5月12日,记者来到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对在这里参加北京第二十五届“共创未来国展人才招聘会”的应聘女性进行了采访。

  在某科技公司展位前,记者采访了刚刚被招聘单位拒收了简历的小谢。这位专门从外地赶来,现为西安某高校电工装修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告诉记者,自己在招聘会上走了大半天,尽管当天的招聘会理工类职位占了多数,但是自己还是只投出了四五份简历。“没办法,用人单位认定我禁不起出差的折腾,我想说什么也说不出口。”

  从河北来参会应聘的小董学的是工商管理专业,也因为被用人单位认定不能胜任频繁的出差任务而遭到拒绝。谈到女性再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小董告诉记者一个也许不具代表性却颇为惊人的数字,目前在小董的班上共有20名男生,18名女生,到目前为止男生和女生的签约率之比接近10∶1。“尽管我本人觉得女性在从事管理时有自己的优势,比如细心、耐心和负责,比较有人情味,符合当今的人性化管理趋势,但是用人单位优先考虑的似乎不是这个问题。”小董无奈地说。

  北方工业大学英语专业的付同学在接受采访时侃侃而谈,向记者描述了性别歧视的另一种情况。“从我们本专业的情况看,男女生在就业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一方面男同学的签约难度远远小于女同学,另一方面他们的工资也比女生高。现在我们本科生就业的心理价位一般是1500到2000,这期间的浮动余地其实挺大的。我们的情况是很多男同学在单位实习期间的工资,就已经相当于女同学在单位转正之后的工资了。你说,这不是同工不同酬么?”说到这,小付的语气略显激动。

  “性别歧视”愈演愈烈

  2005年3月,智联招聘网与新浪网联合就“进入职场男女是否平等”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女大学生在毕业时是否感到就业性别歧视”的一项中,只有5.59%的应届女毕业生认为求职很顺利,认为女性必须比男性付出更多努力才行的却有28.90%,承认性别歧视的确存在的则高达32.75%。

  两年过去了,2007年伊始,西南政法大学又进行了针对女大学生就业情况的调查。此次调查共有500人参加,调查数据显示, 70%的女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连高达60%的男生也承认这种歧视是存在的。女生的就业签约率相对男生低5个百分点,未签约率比男生高3%。女生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供职的占36%,男生占71%。

  3月23日至26日,《济南时报》与山东人才网联合推出了“女大学生求职及择偶意向调查”,共有7311名女大学生参加了调查。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认为性别歧视“比较严重”的占52.8%,认为“不太严重”和“不存在”的分别占44.4%和2.8%。

  短短两年间,认为就业歧视越来越严重的人竟然不降反升。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王振峰博士对记者表示,企业拒绝接收女性,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谋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使然,女生毕业后很快就要面临婚嫁和生育问题。尤其是在她们生育期间,企业不仅要给她们产假,在此期间还要保障其工资水平,这无疑增大了运营成本,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很多工种其实男性女性都能适应,但是男性在体力方面有相对优势,能更有效率地完成某些任务,更快地产生效益,所以用人单位更愿意录用男性。以上种种劣势随着就业市场的压力增大,结构性失业问题日益凸显被大大加剧了。

  “看到有那么多人等待就业,企业自然就敢挑三拣四,在这种条件下,单纯相信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不能够扭转性别歧视的泛滥,必须依靠强制性的立法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就业促进法》只是宏观就业立法

  女性就业的法律保护,难道是空白吗?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也明文指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然而问题在于,上述规定原则性有余,操作性不足。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刘明辉指出,中国的法律中一直没有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立法首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连什么是性别歧视都没有搞清楚,拿什么来保护受害者。同时,目前我国有关性别歧视纠纷的司法滞后,判定为性别歧视后企业应受到何种处罚?相关的律条付之阙如,根本就不能对违规企业进行有效的震慑。司法上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较少,更少见成功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司法裁决。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认为,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关键在立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关于就业方面的宏观立法,未就“就业歧视与反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歧视矛盾。要想解决女性就业歧视以及其他就业歧视问题,关键是要加快《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步伐。早在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就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有义务把国际公约转化成国内法律,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出台。

  “不过,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可以考虑对用人单位录用女性的比例作出规定;也可以对录用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单位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鲁志峰补充说:“当然,女性就业歧视的彻底消除,其根本上还取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一个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是很难体现男女就业平等的。”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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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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