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全文详见A2版),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指出,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指引》明确,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分阶段有重点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并据此调整完善年度计划。
具体来说,证券公司会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业务规范,在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各项业务操作时,要认真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指导客户阅读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和交易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在非法营业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购买非法证券产品等等。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研究建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相关制度,有选择性地对新加入的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估,引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合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向投资者提供与其相适合的投资建议。
《指引》还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同时抄送注册地的地方协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在工作总结中应当对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07-05-2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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