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中所称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明确,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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