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28日电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针对杭萧钢构案的投资者维权终于掀起了第一个浪。杭州股民殷女士日前控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萧钢构”)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一纸诉状将杭萧钢构及法人代表单银木等四名高管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5244.38元。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针对杭萧钢构发布虚假证券信息造成经济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案件。而代理该案的律师厉健也是去年成立的“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成员,这一次,其他数位维权团成员律师也在试图掀起一场类似的集体诉讼。
在杭萧钢构案中,原告殷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她于今年4月18日以单价16元买入杭萧钢构(600477.SH)股票4000股,又于5月8日以单价12.2元悉数卖出,加上佣金、印花税及利息等,实际遭受经济损失15244.38元。
殷女士认为,杭萧钢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她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而产生的亏损,被告杭萧钢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而作为公司高管的单银木等人与杭萧钢构构成共同虚假陈述行为,应对她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16号),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两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二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厉健律师告诉《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殷女士购买杭萧钢构股票导致的投资损失与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故而应当积极维权。”
此外,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而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认定又直接关系到原告损失计算结果,所以该案凸显证券业维权的一个法律争议焦点。
据了解,法律实务界大体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2007年4月28日,相关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已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7】11号),拟对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是2007年5月14日,根据杭萧钢构重大事项公告,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字[2007]16号)。厉健律师则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另外,由上海宋一欣律师、北京陶雨生律师、河北薛洪增律师等律师17日联手发起征集为杭萧钢构投资者维权的委托代理活动,截至发稿,已经有十余名中小投资者表示要参与此次集体诉讼。
薛洪增律师告诉记者,这个案件胜诉没有什么悬念,现在还在征集中,如果征集到20多个人时就会在杭州提起诉讼。“目前征集到的股民涉案金额都不大,平均一人2万元左右,但也有10多万元,可能还会有大户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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