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在目前新的大牛市环境下,股市发生了一些操纵市场行为(包括坐庄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包括短线交易行为),而且大量虚假陈述信息和市场虚假信息又是同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相联系的。
虽然目前监管部门已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的查处,如对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旗下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案件的查处、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的查处,以及对“广发借壳”事件的查处等,但相对于我们从证券市场感受到的操纵市场行为(包括坐庄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包括短线交易行为),此类查处还远远不够,尚不能起到全面震慑、示威、除恶、净市的目的。这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反内幕交易和反操纵市场规则体系缺失。
针对此种情况,5月2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今后,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可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等。而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等。《办法》的颁布,将成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时的法律依据,也是反内幕交易和反操纵市场行为的程序性规则。
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明确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及时披露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这一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反短线交易行为与反内幕交易行为具体规则的不足。
尽管如此,目前,中国的反内幕交易和反操纵市场的法律、法规还并不太多,内容也不够具体和细化,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而且,这些法律、法规更多的是针对熊市环境下的反内幕交易和反操纵市场行为,如果今后推出股指期货产品与做空机制,那么,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刑法》等几部,这些粗线条的法律法规,完全不能适应在目前大牛市环境下频繁发生的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应当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的角度,尽快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规定的层面上,健全和细化反内幕交易和反操纵市场规则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加快反内幕交易和反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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