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老鼠仓”、垃圾股集体狂奔、“火中取栗”的杭萧钢构、天山股份以及昨天刚刚公布违规的“广发借壳”等,这些涉嫌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昨天,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已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两份草案文件转呈至最高人民法院,待高院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后正式实施。
根据上证报报道,证监会根据之前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各类操纵行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中,在《内幕交易指引》草案中,对于通过内幕交易成功规避的损失也被纳入到“违法所得”的范畴中。
按照《证券法》第74条中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的公司、持有公司超过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还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和交易管理、保荐人、承销商、证交所、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的相关人员。而《内幕交易指引》草案则规定,上述所有规定自然人的配偶,自然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和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此外,“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畴。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和与上市公司等关联人合谋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将被要求从重处罚。针对目前市场中出现的各类操纵行为,《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其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连续交易操纵、预定交易操纵和洗售操纵。记者了解到,在一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两次以上,或在两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三次以上,即构成连续买卖。在连续操纵和约定操纵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来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认定为“洗售交易”。
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之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还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具体细化为下面几大类,具体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和尾市交易操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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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建议尽快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5月30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建议,今后我国应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尽快颁布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报告指出,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处在发展初期,大力加强制度性和机制性建设是解决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重要工作。央行建议要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巩固市场发展成果,制定相关的办法或规则,争取尽早出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尽快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处置条例》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制度。
《2006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同时指出,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基金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等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参与程度快速提高。2006年底,我国共有基金公司58家,管理各类基金307只,当年新募集资金的资产净值4028亿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累计批准机构达55家,批准外汇额度90.45亿美元;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企业年金等加快进入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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