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索佩敏
    中钨高新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近期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财务公司”)达成和解,中钨高新同意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以解决公司前身———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金海股份”)所欠财务公司的全部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的本息。
    中钨高新表示,1992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派驻海南的企业———海南金海原材料实业公司(“金海实业”),以向财务公司借外汇贷款547万美元的方式,共同投资购买深圳发展中心大厦的第10-13楼。后因深圳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楼价大幅下跌,加之当时财务公司资金极度紧张,金海实业不能按期支付按揭贷款,于1992年12月18日将11—13楼转给南海县官窑物资公司。对于发展大厦的第10楼,金海实业于1992年12月12日与农行深圳国贸支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借款369万美元。后因未按期还款被诉至罗湖区法院,法院裁定强行拍卖大厦第10楼清偿欠农行的154万美元本金和41万美元利息。
    1993年1月,金海实业整体改制并定向募集设立金海股份。在金海股份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没有对金海实业所欠财务公司的547万美元外汇贷款评估进入金海股份。1996年12月金海股份发行上市时,发起人仍然没有对该项外汇债务做出处理。此后,金海股份与财务公司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就金海实业的债务是否应当由金海股份承继的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共识。
    2006年3月13日,财务公司清算组委托北京惠中律师事务所霍力刚律师致函中钨高新,称公司“尚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利息297.3万元,合计人民币397.3万元;贷款美金547.58万美元,利息343.98万美元,合计891.56万美元”。
    通过多次评估和反复权衡,近期双方达成和解。中钨高新同意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以解决金海股份所欠财务公司的全部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的本息。财务公司清算组在收到以上约定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不再就金海股份欠财务公司全部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的本息进行追索和主张任何权利。
    对于公司此前未向投资者披露该事项,中钨高新解释为,一是外汇借款本息数额巨大,是否构成或有官司需经法律专家裁量;二是寻求中钨高新损失最小的原则,尽力与财务公司清算组协商赔偿金额,这需要时间去协调各方面关系;三是该事项发生在15年前,弄清楚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过程及适用的法律确实花费了不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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