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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主义者的节日

  美国环保主义者的胜利,使我想到,如果我们能够以投资股市的热情来关心环境,如果我们能像计划生育那样来规制汽车,如果我们能够以开车为耻,不开车为荣……

  

  “官官相护”并不是一条没有例外的定律。

美国的政府与政府有时就会打起来,而且一直打到最高法院。马萨诸塞州(下称“麻省”)诉环境保护署案便是一例。该案原告包括麻省等州,被告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

  麻省案中原告要求法院命令环保署恪尽职守,按照《清洁空气法》管理新汽车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美国最高法院判原告胜诉。消息传出,全世界的环保积极分子无不欢欣鼓舞,奔走相告,庆祝自己的盛大节日。汽车制造商等反对派也不得不承认,他们的事业受到了重大挫折。麻省案的判决也给了布什总统一记响亮的耳光。布什一向反对和干扰环保运动,反对国际环保文书《京都议定书》,授意环保署拒不制定有关尾气的排放标准。

  美国环保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胜利来之不易。

  又是一次险胜

  首先,这次诉讼旷日持久,长达八年。1999年,美国几家环保组织联手,向环保署提出申请,要求环保署制定标准,限制汽车排放温室效应气体。拖到2003年,环保署驳回原告申请,理由是:(1)环保署制定标准无法律授权;(2)即便有法律授权,环保署也不会制定相关标准,因为其政策是鼓励各方自愿克制。2003年10月,环保组织联合麻省等29个原告,向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诉讼。2005年7月,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人合议庭判原告败诉。2006年3月,原告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调卷审理请求。同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接受申请,调卷审理该案。2007年4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就此案做出判决。如此耗时、耗力、耗财的诉讼,非有不屈不挠的精神,非有屡败屡战的英雄气概,环保斗士不可能取得麻省案的胜利。

  麻省案诉讼不仅是场恶仗,而且是一场乱仗。以麻省为首的十三个州、三家市政府以及若干非政府组织携手,结成了广泛的统一战线。另一方面,环保署也并非孤家寡人,十个州的政府跳出来,站在环保署一边,反对原告中的兄弟州。被告还包括汽车行业的利益集团:汽车制造商联盟、全国汽车经销商协会、卡车制造商协会和发动机制造商协会。汽车制造业能量很大,至于它们如何通过院外游说和其他幕后活动搞定政客,在美国也是黑幕重重。

  美国各个山头以对环保的态度划线,形成了敌对的两大派。布什总统及其保守派一贯反对环保活动,而且固执己见(撇开立场正确与否不谈,保守派的特点是立场坚定斗志强,难免有些自以为是。而自由派的特点是怀疑一切)。除个别情况之外,以大公司老大为首的保守派是反对环保的,至少是对环保运动很不理解,对环保政策的执行很不得力。而民主党和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通常是全心全意支持环保的。民主党有这方面的光荣传统,前副总统戈尔退下来后还在发挥余热,积极推动环保事业。

  两派对立也反映到美国最高法院中来,自由派倾向的大法官支持环保的积极措施,而保守派倾向的大法官则阻挠环保的积极措施。双方势均力敌,各为四人。美国最高法院以简单多数决定其判决。既然环保问题双方势均力敌,各为四票,那么中间派肯尼迪大法官的态度就是决定性的了。肯尼迪大法官成为两种势力较量的聚焦点。他的倒向可以决定整个法律天平的倾斜———甚至是整个政府的倾斜。可以说,肯尼迪大法官是一人定乾坤。可以说,整个环保事业的安危冷暖,系于肯尼迪大法官一身。环保两派多年针锋相对,成败与否取决于肯尼迪大法官一人的决定。

  中间派很重要。人类总结出一条经验,就是争论中有两类人不用说服:坚决支持你的人和坚决反对你的人,要争取的是中间派。向信徒布道是浪费时间,信徒已经是同一条战壕里的战友,不需要再有人来说教。如果对方是死不改悔的顽固派,无论你如何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都是枉费心机,只会无功而返。麻省案中环保派大法官说服了肯尼迪大法官,从而获得了司法斗争的伟大胜利。

  给事实披上法律的外衣

  美国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常只审法律问题,不审事实问题。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对法律的解释有可能取决于对事实问题的回答。麻省案中的具体法律问题是:环保署是否有权制定限制尾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标准?环保署提出,根据《清洁空气法》,汽车尾气中的二氧化碳和其他一些气体并不构成该法所指的“空气污染物”。

  这就涉及事实问题,即,汽车尾气是否对环境造成损害,是否构成“空气污染物”?斯蒂文斯大法官的回答是肯定的。他指出“《清洁空气法》关于污染物的定义有充分的空间,温室效应气体包括在内绰绰有余”。斯蒂文斯大法官的根据是,“不管使用哪种标准,美国汽车尾气的排放都明显增加了温室效应气体的凝聚。”这就是对事实的判断。

  保守派大法官则抓住诉讼资格的问题大做文章。他们坚持认为,原告没有诉讼资格,所以最高法院不必讨论汽车尾气危害的是非曲直。以罗伯茨大法官为首的保守派大法官在程序问题上死缠烂打,我们可以说他们是充满智慧,也可以说他们是老奸巨滑。约翰·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母校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德尔什维茨(Dershowitz)教授看透了罗伯茨。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罗伯茨“已经想出了办法,既可以取得实质性结果,表面上又按兵不动,好像并不是处心积虑地以结果为重”。

  针对罗伯茨提出的问题,麻省案中的多数派法官对诉讼资格做了界定,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原告就有诉讼资格。三个条件是:(1)原告受到具体、特定的伤害;(2)伤害可以追踪到被告,而且(3)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可以减轻伤害。只要一位原告满足以上三个要求,其他原告便都获得了诉讼资格。三个资格条件是法律问题,但也涉及事实,涉及对事实的判断。法官们常常试图绕过事实,披上法律的外衣出现,但事实问题往往是他们难以逾越的。

  有理由认为,麻省一案中自由派大法官是正确路线的代表。倘若该案中的保守派大法官真的信自己是正确路线的代表,他们就会理直气壮地面对麻省案中的实质问题,公开支持环保署的立场。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反而是在程序问题上纠缠不清,不敢触及实质问题,鬼鬼祟祟,非常心虚。

  人们通常以为,沿海的是先进的。麻省案原告中沿海的州还真不少,十二个州中有九个是沿海的。被告十个州中只有得克萨斯州和阿拉斯加州沿海,而且阿拉斯加还是另类,这里冰天雪地,人烟稀少。但我们的沿海省份在环保方面并没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很多沿海省份正忙于消费汽车和制造汽车。

  麻省案的原告加在一起,其面积和人口都在美国占到了压倒性多数。不过,即便麻省案中的多数派是代表先进的,他们仍然需要反对派。“暮色苍茫看劲松,乱云飞渡仍从容。”如果没有错误路线的反衬,如何能够体现正确路线代表的英明之处?

  像计划生育那样规制汽车

  美国那边汽车乌烟瘴气我并不着急。不过,麻省案有两点让我揪心。

  第一,麻省案原告中有华盛顿特区(即美国首都华盛顿)和纽约市。可见,美国的先锋城市是积极环保的。但我们的北京上海不同,不仅满街跑着汽车,而且是造汽车的重要基地。我们的首善之区在环保方面并没有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中国的汽车污染问题比美国的更严重。真要搞环保,我们的任务比美国的更艰巨。中国汽车的尾气污染不亚于美国的汽车尾气污染,而且汽车泛滥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中国人多地少,不得不实行计划生育。而汽车却与人争抢空间,这就造成了很大的矛盾:从体积和运动范围上说,一辆汽车所占用的空间大于一个人所占用的空间,至少大于一个未成年人所占用的空间。这就使人感到困惑:为什么人要计划生育,而汽车的发展却节制甚少?我们怎么会到处都是汽车制造厂?而且外国牌子的产品主要是内销?

  不过,我仍然相信我们能够克服汽车污染的问题。中华民族是一个了不起的民族,计划生育就非常成功,赢得了世人的敬意。如果我们能够以投资股市的热情来关心环境,如果我们能像计划生育那样来规制汽车,如果我们能够以开车为耻,不开车为荣,我们国家就一定能够赶上并超过世界先进发达国家。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电子邮箱zhu_26@263.sina.com)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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