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征求意见期货公司将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证监会近日草拟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全文见A7版)。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分为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64条。该办法就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市场的要求,适当提高了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条件。
    对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规定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此外,申请者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办法首次提出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一职。申请这一任职资格,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对于独立董事,办法明确指出,独董应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最多只能在2家期货公司任职。
    办法还列出了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该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期货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盈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办法还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规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高管人员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分总则、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6章共36条。该办法所指的期货从业人员包括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等。
    根据办法,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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