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晓平
    记者昨日从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了解到,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据悉,7月1日以后,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北京交管局与北京保监局共同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还对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如何填写《协议书》、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人饮酒的三种情况,当事人应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
    据了解,近几年来北京市机动车和驾驶员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由于车流密度大,轻微剐蹭事故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交通安全,而且对道路畅通也造成很大影响。据“122”报警台统计,2006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报警已达拥堵报警总数的20%。为此,交管局近年来大力推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改革,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2006年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事故已占事故总数的98%。
    《办法》中规定的8大类43项交通违法行为则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尊重、保护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不但在本《办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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