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会组织有为工人“说话”的权利,有为工人“说话”的勇气,而且能够真正得到法律保护,试问谁敢这样明目张胆地报复工会主席?工会主席维权竟要丢“饭碗”,表面看是一个个案,其实这是目前工会组织所处困境的一个具体展示。
从《工会法》来说,工会是工人的家,工会主席是工人的“代言人”。然而,法律是法律,许多基层工会组织成摆设,工会主席坐在资方大腿上已是无法否认的现实。工会一般不替工人“说话”,但一“说话”就可能被拿下。这不,身为广州市海珠区某化学试剂厂第二大股东、副厂长兼工会主席的雷汉平,怎么也没想明白,因为替工人“说话”,一夜之间竟然会被为之服务27年的工厂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
这事真是邪门,工厂行政部门能随意解除工会主席吗?按《工会法》说不能,但是这个化学试剂厂很特殊,不仅不把工会当回事,甚至不召开董事会就能解除第二大股东的劳动合同!可见该厂第一大股东的权力之大,然而权力再大,也不能迈过法律,可以说工厂对雷汉平的处理没有法律效力,当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该出面为雷汉平及另两位同时被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工人“说话”———厂工会形同虚设,当地工会组织不会也是摆设吧。
按理说,雷汉平是该厂第二大股东,还是副厂长,应该和第一大股东是利益共同体,让雷汉平“任”厂工会主席原本就有糊弄工人的嫌疑。如果雷汉平真和第一大股东是利益共同体,他会维护职工利益为工人“说话”吗?这且不说。之所以出现第二大股东丢“饭碗”的怪事,是因为第一大股东不仅“黑”工人,甚至还要“黑”第二大股东。该厂转制时,国家将348万股留作集体股作为集体福利,该部分股份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职工可以享有这些集体股的分红权。2000年,工厂将这些股权买回来后,不仅删改了原来“集体股不具备管理权和表决权,职工只享有集体股的分红权”的原则,而且被企业赎回的348万股大部分早已化为私有。工人知道真相后必然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然而,工人们正当的维权行为,竟被说成是“聚众闹事”,完全是颠倒黑白,完全是“杀鸡给猴看”,并掩盖国有资产流失之嫌。我想某些人的白日梦恐怕是做到头了,在工人强大的维权攻势和舆论监督下,这个化学试剂厂是否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也许很快就水落石出了。
这里我们要反思的是,企业工会真是一个花瓶吗?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外资企业的进入,资方与劳方的关系越来越成为企业的主要矛盾,如何处理资方与劳方的矛盾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所以我们才要求在外企也要建立工会组织。但是,工会组织的作用大有越来越小的趋势,工会主席为工人“说话”竟被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证明,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还出面压制工人的维权行为,工会组织也无发言权,如此这般,工人的利益还能得到维护吗?
工会主席维权竟要丢“饭碗”,表面看是一个个案,其实这是目前工会组织所处困境的一个具体展示。如果工会组织有为工人“说话”的权利,有为工人“说话”的勇气,而且工会组织的权利能够真正得到法律保护,试问谁敢这样明目张胆地报复工会主席?工会主席维权丢“饭碗”,这是工人的悲哀,这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个不和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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