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和券商苦候多日的QDII终于放闸了,昨日,证监会出台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继银行系的QDII产品面世后,基金和券商经营的QDII产品也将问世。
不过,证监会虽然放行了券商和基金公司,但却给能创设QDII产品的券商和基金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而对证券公司的要求是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据悉,全国范围内能完全达到这些的条件的基金和券商并不多。
对于募集资金的方式,《办法》规定,对于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等等。
对于投资范围,《办法》不仅规定了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等,还规定了8种不能投资的范围,包括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如果是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名词解释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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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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