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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事业单位人员有了法律保障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历经四审的草案有望几天后交付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由于此次立法牵涉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19万多件。

  劳动合同法将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今天提交审议的第四次审议稿还修改了部分条款,使其可以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人事部和一些委员认为,目前事业单位对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聘用制,与企业全面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有许多不同之处,纳入本法调整范围需要慎重,建议本法的调整范围还是与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为妥。

  有些委员则表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果不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建议本法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四次审议稿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强化职业病防治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两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在占我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中,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问题尤为突出。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等情况。此前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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