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从7月1日开始实行的交强险浮动费率目前到了“定稿”的关键时刻。昨天,全国车险方面知名专家以及消协、律协代表人士在保监会对交强险浮动费率草案进行了可行性讨论。保险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昨天表示,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的计算方法存在理论缺陷,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使得一个不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投保人得到了保费优惠。
费率浮动可能重复惩罚
“道路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失,这种损失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交强险费率开价,而违反交通法规只是增加了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因素,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事实。”昨天,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教授郝演苏表示,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应当首先考虑直接影响赔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风险因素。
目前,草案中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将和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也就是说,车主如果上年度发生规定中的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来年保费将有所提高,这就是所谓的“罚”。
假设某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费率上浮30%,同时因为交通违法上浮30%,那么该车的费率将上浮(1+30%)×(1+30%)-1=69%。这多出的9%就是对该车的重复性惩罚。孟生旺昨天通过上述例子说明,根据草案公布的模型,交强险费率浮动存在重复奖励或重复惩罚的问题。
专家称非主观性犯规处罚不合理
郝演苏认为,应当提高交通事故因素在费率浮动的比例,调低违反交通法规在费率浮动上的比例,因为违反交规行为已经受到经济处罚,而且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是车主所为。据记者了解,按照当前的草案,费率浮动是从车不从人,如果车主将车借给他人开,而他人违章遭费率上浮,得由车主“买单”。
首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行为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通过保费惩罚是完全可能的,但更大量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例如违章停车等显然与保费的厘定没有直接相关关系。
庹国柱提供的一组数据表明,2006年前10个月,北京市有过违章行为的车辆比例高达99.6%。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素的前4项都是奖励1年、2年、3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车人的。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不可能享受到保费奖励。
程序有待透明公开
此外,孟生旺表示,模型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如果投保人在过去三个保险年度没有发生任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是每年发生一次有死亡的交通事故,那么上述模型一方面要根据投保人在过去三年的交通安全记录将次年的保费下浮30%,另一方面又要根据上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将次年的保费上浮30%。这就表明模型对投保人次年的风险判断是相互矛盾的。此外,根据上述模型,该投保人次年的实际保费将下浮9%。这个结果也不符合通常的直观判断,因为模型对一个不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投保人给予了保费优惠。
业内专家认为,交强险一再陷入一片质疑声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整个程序的公共性缺失,制定规则的过程不够透明公开,公众意见没有得到及时的表达和体现。
不少车主认为,作为强制性保险,交强险应让更多的公众参与讨论,监管方应该将交强险费率等制定过程及实施情况公开化、透明化,如可考虑召开听证会或者聘请第三方独立中介人参与决策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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