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出现重大变化。昨天,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该修改意味着,前不久,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
在“开瓶费”问题上,北京市一中院并非无所作为,它明确宣布:“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向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但在商家是否应当收取“开瓶费”上,却没有像一审法院一样明确宣布为违法,而是认为:“开瓶费涉及到行业惯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将这一问题交回了市场进行博弈,体现了司法的应有谦抑。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来反对商家的“开瓶费”,表面上显得理直气壮,并且也能博得多数人的欢迎(因为消费者总是多数人),不过我们要对“不公平、不合理”还得深入分析。商家收取“开瓶费”是否都是一律不公平、不合理呢?那倒不一定,任何商家开酒楼都是要赢利的,酒楼的利润就主要从酒水和饭菜中获得,并且,酒楼提供了环境和服务,收取一定量的““开瓶费”也是合情合理的。并且,事情反过来想,如果商家不能收取“开瓶费”,不能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那么商家可能难以维持或者总体的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的仍然是消费者的利益。这话早在几百年前,就由亚当·斯密说过了,他说,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
“开瓶费”的问题还是交由市场进行博弈为好。酒楼不是垄断性,可供消费者挑选酒楼很多,消费者如果不满意某一酒楼收取“开瓶费”,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所以,在“开瓶费”问题上,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的规律,在博弈中寻找一种平衡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2007年1月23日,中烹协首次“松口”,表示开瓶费要“合情合理”,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对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收取“开瓶费”问题,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这种结果的出现,事实上也是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博弈得到的结果。我们应当相信市场的伟大。
司法尊重市场的博弈,尊重市场自生自发形成的秩序与规则,体现司法的谦抑与明智。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一个自由的社会,市场的规则往往不是立法者用自己的意志创建而成,更不是司法者能动创建,而是在市场中自生自发中形成,立法者与司法者的任务,正如哈耶克所说,是发现那些市场已经形成的规则。如此,才不会破坏市场的活力。“开瓶费”适应的规则,司法者没有必要替市场去创建,而应当给市场一个空间和时间,让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市场博弈,寻找到一个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规则,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形成这一规则后再对这一规则进行确认。在这一规则没有形成前,司法者的任务是,确保双方博弈的公平,博弈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的,比如“开瓶费”的收取必须明示,比如商家不能形成价格联盟来统一收取“开瓶费”。北京市一中院正是保持着司法者的谦抑,确定消费者与商家在“开瓶费”博弈上要公正,商家要明示收费,但至于能不能收取“开瓶费”,一中院不做立法者,更不替代市场来创建规则,是非常明智的。
类似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在今年4月份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主审法官认为,“自带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因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至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是因为“被告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被告却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店饮用”。这些类似判决的出现,不是法官的无意为之,正反映的是法官的清醒,法官不做市场规则的主宰者,更不愿做民意的盲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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