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议题
气候变化问题涵盖面非常广泛,包括气候变化成因,气候变化的影响及适应,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政策和措施,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减缓气候变化的途径等。目前,国际上关注气候变化的重点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未来气候变化国际制度
即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应该有什么样的国际条约来替代京都议定书,还是简单地把京都议定书的义务延续下去并对其中的减排指标做相应的更新,这是当前讨论最多、难度最大的议题,也是在所有气候变化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更是各国政府高层关心的问题。根据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当前应该就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阶段的减排承诺进行谈判,但所有发达国家都希望发展中国家也要加入这个国际减排体系;欧盟虽然已经做出决定到2020年将继续减排,但欧盟希望不是自己独自在行动,希望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东欧国家都要采取相应的减排行动,同时希望发展中国家也要采取一定程度的温室气体减限排行动。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问题
2002年,气候变化公约第8次缔约方会议(COP8)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了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同时强调要重视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问题,因为气候已经发生变化,需要考虑采取适当的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为此,2004年,第10次缔约方会议(COP10)通过了《气候变化适应和相应措施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工作计划》,把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1年达成的《波恩政治协定》还建立了气候变化适应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目前,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成为了气候变化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但由于气候变化影响的不确定性很大,而适应气候变化本身又需要巨额投入,同时,这项谈判深入下去将可能涉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责任和义务分担等非常敏感的问题,因此,这项谈判进展非常慢。
(三)技术开发、转让和应用
世界各国都强调,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是解决气候变化的最终手段。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也都特别强调,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减排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发达国家担心转让先进技术后会影响其国内产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10多年来,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这项义务的履行。虽然缔约方会议已经就技术转让问题做出过大量决定,但真正实现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以减排温室气体的案例,还没有在缔约方会议上展示过。时至今日,要求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的不断诉求,也是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谈判“不老”的议题。但每次谈判都非常艰难和激烈。很多发展中国家长期参加这项谈判的代表,感到非常厌倦,但是又非常无奈。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技术确实是未来发展的竞争手段。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转让这些具有全球环境效益的技术,发达国家虽然在政治上承诺了,但是在行动上却拖了十多年都不付诸实质性行动,到现在也没有任何迹象会改变这种状况。而对于那些具有很好经济效益的技术,要发达国家转让就会更加困难了。
2005年7月,中国、美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和韩国六国发表了《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这实际上是个联合技术研究和开发协定,它切中了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对技术转让的需求,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对能源安全和能源效率的关切。2005年9月,中国和欧盟发表了《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确定中欧将在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方面加强务实合作,以提高能源效率,促进低碳经济。无论是《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还是《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都特别强调了先进技术合作,但这些宣言是否能够得到真正实施,还需时日检验。从到目前为止的进展看,还不能够说让人满意,至少中国方面对此寄予很高期望,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先进技术的合作和转让。
(四)促进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执行的谈判
目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进行着激烈谈判的议题还有: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激励机制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际航空和航海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审查发达国家履行公约和议定书的情况等。这些内容对推动执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有直接的影响,成为每次谈判会议的常规议题,但是争论也非常激烈。
(五) 探索新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
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环境合作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模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探索新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选择或双边、或多边、或封闭、或开放的新的合作,形成相应的协定。例如,美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之外分别发起了“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第四代国际论坛”、“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益伙伴计划”以及前述的《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等;加拿大政府将20国集团财政部长会议的模式延伸到气候变化,探讨20国集团(20个排放大国)领导人会议的模式,形成一种国际气候制度。这些游离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外的合作机制,优点是简单易行,决策效率较高。但其弊端是涵盖范围有限,所确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执行完全靠自觉行动。因此,对新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的探讨,实际上是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补充和推动,不可能替代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国在参加这些区域组织时,也都首先声明这些合作不能够替代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而应该是促进公约和议定书的执行。
中国采取的保护全球气候的行动
对中国而言,气候变化问题使我们面临双重严峻的挑战:一是全球气候变化本身带来的广泛和负面的影响,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严峻挑战;二是国际社会对中国采取更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声期望很高,或者叫压力很大,这对我们如何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的速度,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中国政府早就注意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例如,2007年2月11日,胡锦涛主席在兰州考察时,指示要加强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提出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等8项节能环保措施。
归纳起来,国内开展的保护全球气候的工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动保护全球气候的政策、法规和措施。
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些专门的气候变化政策和法规,如2005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四部门以部长令发布的“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管理办法”;以及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个方案将全面部署“十一五”期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法规,尽管这些政策和法规并不是纯粹为保护气候目的而出台的,但这些政策法规的执行却有非常显著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比较典型的政策法规包括:由人大颁布的《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由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如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行业节能规划、造林工程等;国家科技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如高效的发电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余热余压利用技术、二氧化碳收集和储存技术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制定了“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即到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20%。这一措施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比很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承诺的减排量都要大;也比美国政府提出的2012年前美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1990年下降18%的目标还要雄伟。 如果这一目标能够实现,仅这一项行动,就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12亿吨以上。加上我国在发展风电、水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和能源等方面的措施,可以预计我国将可以实现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所有这些政策和措施,都将非常有利于保护全球气候。
(二)气候变化科学研究
气候变化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气象、水资源、能源、经济、外交等方方面面;同时,气候变化问题在科学上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研究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找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办法。近10多年来,国家投入了很多资金用于气候变化方面的科学研究。国家科技部是这些投入的主渠道。研究的重点范围包括气候变化的历史事实、历史时期的气候变化、气候变化的过程和机理,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海平面升高、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及适应、减少温室气体的技术潜力及成本,我国未来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及预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问题等。通过实施气候变化科技项目,我国取得了大量的气候变化方面的科学研究成果。例如我国科学家通过引进和改造气候模型,能够模拟和预估全球和我国未来30年、50年至100年的气候变化情景;利用气候变化影响模型,模拟得出气候变化将可能使我国农业在未来出现减产局面;气候变化将使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我国科学家还利用经济模型研究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不同的情景对我国能源、化工、冶炼、农业等部门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以及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立场和重大问题的谈判方案等。这些科研成果为我国气候变化的内政和外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2006年12月,科技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总局在北京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是这些部门组织了100多名科学家和政府管理人员,用了四年多时间九易其稿完成的,是气候变化领域的重要的科学成果。该报告全面总结了国内外涉及到中国方面的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成果,比如,中国气候变化的成因、现状,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水资源、海平面上升、人类健康的影响,以及对未来中国气候变化的预测等。这是迄今为止国内最权威的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报告。
(三)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合作和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给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项目,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技术和资金,而发达国家也可以用比在其国内低得多的成本,完成在京都议定书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因此,这是一个双赢机制。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对CDM有了很好的认识,并投入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但我国的CDM项目潜力还很大,很多CDM项目都还没有开发出来。在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等领域,我国的企业拥有庞大的开发空间。
据世界银行的粗略计算,发达国家若要在2012年前如期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按保守的估计,至少需要从国外购买25亿吨以上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专家估计,到2012年,我国向发达国家供应的CDM项目可以占到全球的近50%,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益能达到数十亿至百亿美元以上。意大利、日本、加拿大、荷兰、西班牙、奥地利、丹麦、英国、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家纷纷投资与中国政府一起进行CDM项目开发合作。
为推进我国的CDM对外合作,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做了大量的促进工作,通过制定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建立CDM技术服务中心、开展广泛的CDM专业和普及培训、举办CDM国际合作交流和博览会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国CDM开发与合作。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CDM的进展非常令人高兴。国家已经批准了400多个项目,其中的70多个项目已经得到了国际CDM执行理事会的批准注册。随着企业积极性的提高,我国的CDM项目正以每天1—2个的速度开发出来,并且呈加速发展的趋势。过去是政府部门动员企业做CDM项目,现在了解CDM的企业自己非常积极进行CDM项目开发。很多企业已经通过执行CDM项目、和发达国家签订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协议,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例如世界银行与江苏的两家化工企业2006年在京签署协议,以7.75亿欧元巨资向这两家企业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2007年年初,瑞典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省3家企业签署一批CDM项目合作协议,项目收入达1.76亿元人民币。
需要指出的是,直到现在,仍然有很多企业领袖还不知道CDM为何物,即使听说过了CDM,依然还会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也能卖钱”在头脑里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这里顺便介绍一下,中国开始并不支持CDM,主要是担心CDM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强拉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的突破口。在谈判的过程中,确立了CDM是以单个项目为基础的合作机制,解除了这个顾虑并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设置了一系列的防范条款,中国开始积极和大幅度推动CDM合作。从这个认识的转变过程,也可以看出,中国对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进程,既非常积极,也非常谨慎。
(四)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
中国从一开始就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以及其他涉及气候变化领域的谈判,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关系、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等。实际上,中国一直是气候变化多边谈判的核心成员,为推动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现有的气候变化国际规则方面的很多条款,都有中国的贡献,例如现在实施的CDM的规则,其中有一条,是不允许发达国家利用官方发展援助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因为如果那样,发达国家就有可能把所有的官方发展援助全都用于购买减排量,这会使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少得可怜的官方发展援助不复存在。这个条款就是中国提出并坚持下来的。
参加多边气候变化谈判,也是维护国家应有利益的政府行为。多边气候变化谈判的过程,就是制定国际规则的过程。如果不深入参与制定这些国际规则,国家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正是因为多边气候变化谈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一谈判非常艰苦,经常是通宵达旦地进行。到目前为止,最艰苦的一次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制定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在最后阶段,连续进行了56个小时的谈判,才完成了京都议定书的全部条款。加强我国国家气候变化谈判队伍建设,应该作为我国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对气候变化形势的展望
审视目前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形势,很多国家对未来全球保护气候的前途感到忧心忡忡。这其中,美国2012年后是否承担义务的立场,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前景影响最大。从最近欧盟领导人与美国领导人的对话来看,双方领导人都同意气候变化是对全球的威胁,需要采取行动保护气候,美国还表示要积极参与2012年后义务的谈判。美国的态度有积极变化的成分,但还是没有明确表态要加入京都议定书,没有完全表态会参加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再看看当前正在波恩举行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机构第26届会议,可以说是任何议题的进展都微乎其微,甚至出现倒退。似乎各国代表已没有耐心再这样谈下去。参加会议的很多非政府组织、国际机构以及企业界的代表,也都发表了同样的看法。
展望未来,可以预计,在推动全球保护气候、推动建立2012年后发达国家减限排义务方面,由于关乎各国重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谈判一定会困难重重,可能会有多次反复;在涉及到发展中国家承诺具体义务方面,谈判将会更加激烈。
但无论如何,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以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保护全球气候将是唯一出路,这需要各缔约方有诚意,依照自己的能力和义务,真正履行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范围广泛、影响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全球环境问题。除此以外,将不会有其他更好的出路。
从另外一个方面看,目前全世界保护全球气候正在日益升温,很多国家领导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对这个问题越来越重视,已经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和行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以保护全球气候、采取相应措施以适应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政府的重要政策。由这个角度看,建立更好的未来的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将成为必然。
总结起来,对未来的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和政策,可以用一句话概况:“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我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要求做出某种减限排承诺的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来自发达国家,也来自部分发展中国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温室气体排放量也迅速增加,我国很可能在未来不太长的时间内成为全球最大的排放国。发达国家认为,如果中国继续按照目前这样的速度排放温室气体,他们做出的减排温室气体的努力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他们的减排量还抵不上我国的增加量。但是,承担不恰当的减限排义务可能使我国面临非常困难局面,例如因为减排可能需要压缩能源工业和高耗能工业的发展,可能大幅度增加生产成本等,这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冲击,从而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使我们面临非常艰难的政策抉择。
面对这种形势,采取何种策略及相关行动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有必要研究采取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态度,审时度势,制定未来新的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战略,提出明确的谈判立场和谈判政策。我们应该努力寻求的目标和方向是,我国的气候变化立场和政策,既要能够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促进气候变化新的国际制度的建立做出贡献,又不会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构成损害,还能够在国际上为我国赢得良好的声誉和形象。这是一道很难解的难题,需要各方努力共同破解。
全球气候变化对中国企业界意味着什么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必将成为今后国际社会努力的主要方向,这将带来一系列的变革。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和国家立法机构等将会大范围、大规模地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立法,制定新政策和新的标准包括市场准入标准等等。无论是国际政策、国际标准或国内政策和国内标准的变革,都将深刻和不可逆地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产品标准甚至企业文化。对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企业而言,需要面对来自政府、市场、消费者等各个方面的新的要求,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虽然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目前还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很难预料在2012年后是否仍然能够维持目前的地位。一旦我国需要在国际上公开承诺承担某种实质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则必定要由企业来承担这样的义务。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我国需要在立法和制定政策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履行这样的义务,对企业而言,这将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企业需要提早就做好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的技术准备。
另一方面,如果我国企业能够充分利用目前发展中国家还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的有利时机,并充分利用CDM这个机制,大幅度、全方位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这将是一个千载难逢的难得的机遇。
发达国家的企业已经行动起来,投入大量资金开发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技术,提出的口号叫做“低碳经济”。这是新一轮生产技术研发的方向,也将形成新一轮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高潮。我国企业应紧密跟踪这个发展方向,有实力的企业应努力保持与此同步发展,否则我国的总体技术水平还是会落后一轮。另外,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将投入巨额资金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研究和开发,这些研究和开发出来的技术的应用和扩散,也将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带来附带的效益,包括减少能源消费、减少环境污染。因此,这也将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一个非常好的历史机遇。
总之,气候变化国际形势的发展,对我国企业确实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如何更好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是我国企业界的领袖们、尤其是大企业的领导人应该认真思索的重大和严肃的课题。企业领导人必须用战略的眼光来看待气候变化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不能够仅仅看到目前市场发展的影响。忽视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丧失发展机遇,甚至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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