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7 年4 月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 年4 月26 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5 月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贺殿斌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8352233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97%。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事项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齐 群
    2007 年5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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