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昨天,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考虑到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还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因此,在现阶段交强险费率将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浮动。
    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昨日正式出台。
    在为此专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袁力表示,除了信息共享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外,交强险推行的时间不长,广大交强险投保人对交强险的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困难,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仅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的机制。
    据袁力介绍,与草案相比,《暂行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一是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二是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三是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暂行办法还明确,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据悉,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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