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6月30日报道,有全国人大常委在解释《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谈到,本法案在近期的修改过程中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原因是,保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实不应是一个单纯的斗争和相互损害的关系——企业利润降低或者倒闭,对劳动者来说当然不是一个好消息;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三天两头闹事,企业也别想有好日子过。更何况,在现代经济过程中,劳动力资源随着科技发展,利润贡献率越来越高。在这个意义上,保护劳动者也就是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润源泉。所以,劳动法规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且一定会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权益,而两者之间也完全可以通过相互妥协和让步来达到共生和共赢。这些原则和理论都没错,也符合中国目下的现实。但问题是,在一系列劳动法规都执行乏力的年代,讨论法律应该更倾向于资方还是更倾向于劳方,更像是一个黑色幽默的话题。原因很简单:不管法律制定得有多公平,还是要看执行力。而我国法律制定上的公平性足以被执行上的不力所抵消。
如《劳动法》总则虽然明确表达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好像比《劳动合同法》更加倾向于工人,但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劳动者会发现,通过《劳动法》维权的成本过于巨大,还不一定有效果。如最受批评的“劳动争议60天有效”,就已经排除了许多被侵权的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赔偿的可能。在劳动者通过法律维权费时、费力甚至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不大幅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法》成为一项可执行的法律,则法律本身原则和条文上的公平,其意义就不大。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所凸显出来的,就更加不是中国的法律公平与否、能否保护劳动者的问题,而是在中国的某些地方还有没有法律的问题。
从另一方面看,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最根本的原因也不是因为法律倾向于劳动者,而是法律本身没有受到尊重。如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高管人员、技术人员随意跳槽而使企业利益受损却只有少量人员付出法律代价的现象就表明,资本方和管理层在劳动用工的法律执行缺位的情况下,也容易沦为牺牲品。这倒是从反面证明了法律的“公平性”——当法律保护不了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时候,它也同样保护不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可以这样说,法律之所以没有对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起到保护作用,其原因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善、不公平,而在于法律难以执行。而法律执行乏力必然会引发另一种情况,即各利益集团必然会纷纷通过法律外途径来寻求利益的实现,而在此过程中强势集团将占据明显优势,对劳动者越发不利。我们注意到,这部广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因开放给社会讨论,其最终的修改结果也体现出了强大利益集团的影响。如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就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各种利益集团都试图对法律施加影响,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各个集团对法律的影响力明显不均衡,强势集团在法律实践中也只能更多地通过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话,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只能达到想象中的公平,并对双方都有损害;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公平性就更可忧虑。
不过,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规的出台,毕竟将在中国社会树立新的政治正确性,使得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理论上成为可能。当然,从观念、理论、政策、法律条文,到在日常生活中真正拥有有效的劳动法规,仍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修订法律,只是一个起点。而我们至今仍在起点打转,这才是中国的劳动法规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作者系广州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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