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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券业加速迈进常规监管时代 首重风险管理

  ———解读《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监会昨日下发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这是证券公司监管由风险处置的“特殊时期”转入“常规监管期”的重要措施之一,标志着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同时考虑其市场影响力的新的分类监管框架思路的初步确立。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不同于以往分类

  在此次新的分类标准确定之前,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也存在着不同的分类标准。如修订前的《证券法》曾确定了综合类、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有创新类、规范类评审的分类。上述分类方法基本上都是以单项指标或几个简单指标作为分类的依据。进入常规监管期后,行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以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影响力因素的框架下的动态的分类监管机制。这是出台新的分类监管指引的一个重要背景。

  通过《指引》确立的新的监管思路,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不同类别的公司,采取不同类别的监管措施,一方面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另一方面发挥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将作为创新依据

  分类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从条文来看,《指引》侧重规定了分类依据,但对每类券商对接的监管强度和享受的待遇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这一方面是由于分类的过程本身就是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分类即监管;同时,监管部门也将根据后续的日常监管情况,根据创新业务必需的具体要求,通过各种政策的调节,来实现分类情况与享受待遇的对接。比如,当一项创新业务试点即将开展时,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要求来规定某一级别以上券商可提出业务申请并予受理。这种做法,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监管基础,也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努力方向。

  69个评价指标

  《指引》附件规定了6类共69个评价指标,作为证券公司首次分类的自评基础,这些指标综合反映了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这69个指标的确定,基本以之前出台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章的条款为基础,同时,在证券公司客户权益保护、合规管理、透明度等方面,也均做出了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这69个指标均为券商经营管理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即“达到不加分,不达则扣分”。在证券公司自评阶段,有关《通知》规定了自评扣分的权重,每个指标最高可扣0.5分,每类指标最高扣5分,最高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但是,凡证券公司在自评结果中存在虚假陈述、误导、遗漏、隐瞒的,一旦在初审等阶段发现,将予直接下调一到三个级别的惩罚。

  以监管措施结果为导向

  根据《指引》规定,凡评价期内证券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将根据不同的监管措施级别扣除相应的分数,如最低的扣分标准为“被下达责令整改书面函件的,每次扣1分”;最高的扣分标准为“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的,每次扣20分”。同时,证券公司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每次扣1分,累计最高扣5分。

  通过综合治理以后,证券行业遗留风险基本化解,目前持续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的风控指标完全达标。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认可持续经营公司均为正常经营这一基本事实,认为其潜在风险都在可承受范围内,给予其100分的基准分。在此基础上,持续经营过程中,可以实现“做得好就加分,做不好就扣分”的动态监管。

  另外,由于现有的创新类、规范类证券公司均已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评审,监管部门认为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强,故而在首次评分过程中,对创新类、规范类券商分别加10分和5分,也在客观上实现了与协会分类评审的有效衔接。如协会今后不再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评审,则即不再实施加分。

  “满分”为145分

  将《指引》所涉各项加分内容进行统计可以发现,通过加分,一家券商可以获得的最高分数为145分。评分结果出台后,监管部门将根据分值的分布情况确定中间值,在确定中间值之后,分数的分布情况将自然形成若干档次,一一对应于相应的分类类别。以目前的券商经营情况估计,最终呈现出的分值分布情况应为中间大、两头小的正态分布。

  从国际情况来看,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基础上的分类监管是一个重要趋势。很多成熟市场国家和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都在推行风险基础上的分类监管。因此,《指引》确立的分类监管方法,是符合上述国际惯例的精神实质的。也正因此,《指引》确立的分类监管机制,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带有过渡性质的分类监管机制不同,应有较长一段时间的稳定运行。

  《指引》和《通知》所涉加分扣分项目

  扣分项目:

  1.对于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控指标的评价,2007年5月底未达标的公司,扣20分;2007年3月底未达标的公司,扣15分;2006年12月底不达标的公司,扣10分;2006年10月底不达标的公司,扣5分。

  2.评价期内证券公司———被下达责令整改书面函件的,每次扣1分;董、监、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董、监、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公司被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董、监、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每次扣4分;被采取《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或者公司董、监、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有年限市场禁入的,每次扣6分;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或者公司董、监、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7分;被暂停部分业务许可的,每次扣10分;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的,每次扣20分。证券公司营业部等营业网点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10分。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客户权益保护、合规管理、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公司透明度等6类评价指标(共69个)存在一定问题,扣除已被上述监管措施扣分的,每项具体标准扣0.5分,每类评价指标最高扣5分,6类评价指标累计最高扣10分。

  3.证券公司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每次扣1分,累计最高扣5分。

  4.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评价为大的,公司评价计分低于70分的,扣5分。

  加分项目: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客户比例高于30%、50%的公司可分别加2分、5分。

  2.首次评价时可给予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分别加10分和5分。

  3.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10倍、30倍以上的,可分别加3分、5分;公司最近2年、3年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可分别加3分、5分。

  4.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评价为大的,公司评价计分超过120分的,可加5分。

  其他: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统一部署的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最高可加或扣5分。

  2.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客户服务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专业评价最高可加或扣5分。(周翀 商文)

  ■记者观察

  新制度让证券公司“对号入座”

  ⊙本报记者 商文

  “举个例子,去电影院看电影,每个持票进场的人都必须对号入座。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制度使每个人的位置得以明确,保证秩序不至于混乱,”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同样的道理,新分类监管规则就是要让证券公司‘对号入座’。”

  中国证监会日前向各大券商就新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开始征求意见。区别于现行的创新类、规范类分类方法,新的分类规则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其市场影响力将证券公司分成A、B、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更加有利于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新《指引》对分类评价指标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每个证券公司不仅可以比照新《指引》轻松对照到自己在行业中的位置,而且也使得分类更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相比现行的分类监管制度,其监管理念的核心思想有所变化。新《指引》明确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思路,突出了净资本在证券公司经营和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员,证券公司的经营中也存在着杠杆效应。而净资本可以最直接、也是最直观地衡量出这种杠杆效应下经营风险的大小,”上述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将其作为分类监管的核心理念,将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

  尽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被分为资本实力、客户权益保护、合规管理、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公司透明度等6大类评价指标,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也包括了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等多个指标,但某证券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可以看出,首次实施的新分类监管制度体现了简单化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新分类监管制度的评价体系较为简单,易于实施。特别是在众多评价指标中,硬性量化指标并不多,仅有“资本实力”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客户比例”两项,便于操作。

  而根据新《指引》的规定,监管部门应按照新分类监管制度对券商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同时,将分类结果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上述负责人指出,这将使未来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努力“有的放矢”。

  然而,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正在征求意见中的新分类监管制度在有些方面仍有待改进和完善。例如,一些监管指标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在这些主观色彩较浓的指标上,应进一步明确评价程序和方法,保证其客观性。

  另外,在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评价方面,明确的“一刀切”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业内人士建议,用分级累进制代替“一刀切”则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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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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