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大幕被徐徐拉开后,我国金融业改革的另一个难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被排上了日程。在出席第三期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结业仪式时,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明确表示,要力争在5到10年内完成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在法人治理上,要适应社区性机构特点,建立形式灵活、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法人治理模式,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在谈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时,刘明康排出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初步时间表。
刘明康同时指出,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早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组织,必须承认历史,尊重现实,不能走回头路。要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围绕管理体制、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等3个关键环节,下大力气继续深化改革。在管理体制上,要坚持“政企分开,规范管理;服务为主,稳定县域;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总体原则,用资本说话,用股权联结,用规则约束,积极探索省级联社改革模式,逐步厘定省级人民政府与省级联社、省级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权责关系。在操作上,要防止违背基层意愿,防止弃乡进城倾向,防止眼睛向上,防止简单翻牌。在产权制度上,要按照股份制方向,优化股权结构,将“资格股”、“投资股”对应改造成为股份制下的“优先股”和“普通股”,并通过引进境内外机构投资者,成立股东持股基金或持股会,着力解决股东分散、股金不稳定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从2003年开始。当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等8个省(市)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2004年8月,农村信用社改革在除海南和西藏以外的21个省(区、市)全面推开。截至2006年6月末,共组建银行类金融机构80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584家。同时,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建立,省级政府、省联社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初步明确。
作者:刘杰
(责任编辑:胡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