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
通知指出,本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资产盘盈(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1、单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上报财政部批准后处理;2、单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低于8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理,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各部门要在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结果上报的基础上,在规定权限内对清理出的资产损益事项进行处理,有关工作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选择填报《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和《行政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记者 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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