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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劳动合同法》是不够的

  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全国人大应在适当的时候制定配套规定。监督有关部门,并在它们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时做出如何处罚,从而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猫鼠同流合污的现象。

  日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

  此次《劳动合同法》试图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用工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国营工人与正式工已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合同工、临时工。但是,由于缺少一部比较全面的能真正制约用工上不合法问题的法律法规,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老板在大量雇用工人时,出现了采取手段不与工人签订合同,或缓签合同的现象。这么做,一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一但出现劳资纠纷,企业一方就可以逃避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二是少付工人工资,为自己赚取更大的利润,变相盘剥工人。一些企业老板在用工的时候,甚至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等。在试用期间既不签订合同,也不付任何酬薪。这在一些私营企业尤为严重,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造成了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之所以会出现为了几百元钱的工资就拔刀杀人的情况,正是因为正常的渠道走不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如是说。类似劳动者因权益受到侵犯,一时又得不到解决,便铤而走险的事,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本来是劳动者有理有据的,最后反而使劳动者处于被动,甚至陷入悲剧。

  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用来制约企业法人的不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这是非常必要的。本次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体现全国人大对劳动者权益与劳动者人格的尊重。但是,有了一部《劳动合同法》,并不等于劳动者的权益就得到了保障,还需有关部门去监督执行。根据以往的情况看,这样的好事往往是让劳动者空欢喜一场。大家有目共睹,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只是写在书上,或者挂在一些人的口头上,至于究竟有没有去认真实施,还得打个问号。从目前这部《劳动合同法》来看,在一些地方,估计它仍将是难以执行的,可能又要让劳动者白高兴一场。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为劳动者撑腰,为保障劳动者利益的,也就是说,企业的法人或老板就要付出更多了。因此,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就会千方百计推脱,找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法律法规义务。而一些监督部门又与企业经营者沆瀣一气,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使现成的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全国人大应在适当的时候制定配套规定。监督有关部门,并在它们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时做出如何处罚,从而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猫鼠同流合污的现象。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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