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7第47号致: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民科技”)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新民科技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新民科技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民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名,持有新民科技79787000股,均为截止至2007年6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民科技股东。新民科技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系由新民科技第二届董事会提出,已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向董事会提出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在收到上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书面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鲍金桥
二○○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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