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收购东塑集团部分设备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收购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部分设备资产产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以下意见:
为优化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公司以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后的评估价值2,284,040元为交易价格,收购东塑集团部分设备资产用于生产土工格珊等产品。
经认真核查,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完备,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谢志华赵春明迟国敬
200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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