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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银行连带问责制势所必然

  最近,银监会对银行案件制定了严厉的问责制度,凡是在国内银行发生的各种金融案件都实行“一案四问”制度,问责案件的当事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发案单位两级领导人之责。对于百万元以上案件,不管案件的破案程度和追赃情况如何,都要按上追两级的要求先追究领导责任。

  这样一种问责制度看上去是一种连带责任制度的安排。按理说,从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看,现代法律制度是用个人自由和合约关系替代身份连带责任,即一人犯事、一人承担责任。银监会为什么会出台一个与这种个人合约自由的法治精神不同的连带责任制度呢?这主要与现代银行制度本身的特性有关。

  与市场经济中一般企业相比,银行是以货币资金为经营对象的特殊企业,它经营的是信用,是给风险定价。比如,与主要从事非金融性业务的公司相比,相对于实质资产,银行有一个高的金融资产比率;银行负债比其他大多数公司的流动性强;许多银行的负债是可交易的,甚至可以作为交易媒介;银行资产通常比其负债有较长的到期期限,因此流动性小;银行比其他公司具有更高的杠杆效应。正是这些业务、资本结构上的特殊性才使得银行机构在经济运行中行使着独特的经济功能。但是,在银行行使资产负债流动性转换以及风险管理等功能的同时,银行业务却表现出极高的不透明性和资产负债结构的脆弱性,并由一些偶然性事件导致银行系统性传染危机,严重威胁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银行业也就成了一个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特殊行业。正因为银行机构有高资本杠杆、业务的不透明性及严格政府管制等相互关联,或银行内部人与外部人、银行与企业、银行与存款客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特性,使得现代银行业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国有银行制度下,这些风险更是巨大。

  对银行责任人采取连带责任制度,不仅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风险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身上,也能够大大节约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使个人行为受到更有效的监督,也使责任人更有动力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连带责任制不仅可以把银行风险监督链缩短,也能采取直接的强制性方式来加强监管者责任。

  中国银行业尽管经过一系列改革慢慢地开始走上现代商业银行之路,但国内银行业在运作机理上仍然是形似而神不似,国有银行更是如此。强化上层监督者的连带责任,一方面可以让上层监管责任具体化、制度化,另一方面也是改变以往国有银行体制下“谁都要承担责任,但谁也不承担责任”的陋习。

  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国内银行在经过股份制改造后,银行组织实行扁平化管理,管理链条缩短,但是基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风险的条件同样随处都存在。如果实行银行连带问责,上级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方式与态度就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不容易为下级部门的外表所迷惑。同样,下级部门也会改变其投上级部门所好的行为方式。

  总之,银行连带问责制度是目前国内银行体系中一种严厉的连带责任的问责制度,这种制度既是银行本身特性使然,也是中国现行的银行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必然结果。但是这种问责任何能否成为一种有效制度安排,还在于严格公正实施。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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