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近日有媒体披露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新举措: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人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土地革命”。请问:扩大经营规模就要搞土地入股吗?这对农民会有风险吗?
读者 华夏农夫
重庆市这个做法其实我国很多地方都正在搞,但我不认为这种改革能称得上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土地革命”。
农业生产,是土地密集型的产业类型。在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一农户若生产粮食,就可以耕种几百公顷甚至更多的土地,形成规模经营,从而极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这样一个认识大概能为当今熟悉农业生产的许多人所接受。然而,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劳动力较多,而土地相对较少,规模经营遇到困难。许多地方政府都想在这个方面迈开较大的步伐。目前,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主张用“股田制”的办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常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出资者注册一家经济实体,种植经济作物,或搞所谓“设施农业”,而农民则用自己的承包地入股,按股取得报酬。重庆的设想则是让农民通过土地入股来组成合作社,而不是公司一类的经济实体。按这个想法,土地经营规模的确可以增大。但我不认为这是最好途径。
股份制是人们为了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方式,并不适合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股份制之下,普通股东要以某种方式参与管理活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对于上市股份制企业,小股东也会以所谓“用脚投票”的方式对企业经营施加影响。只有那些拥有“优先权”的股东才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一般来说不必须是股份制企业,虽然它们的建立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风险。在所有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农民与合作社的联系是以农民的“惠顾”为纽带,就是说合作社是在市场活动中代理农民进行交易活动,农民依照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来获得由合作社创造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离开了市场交易,在直接生产环节上,农业生产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
在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市场风险主要发生在交易环节上,农民通过建立合作社,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集中销售农产品,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能力,把风险化解到最小。没有哪个保险公司可以为市场风险提供担保,所以,组成合作社是农民降低风险的基本办法。除了市场活动,农业的直接生产过程就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一户农民就可以耕作大量土地,没有必要通过彼此间的“合作”降低生产经营的风险。其实,不必要的“合作”反倒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生产的效率。举例来说,如果一户农民有可能耕作500亩土地,就没有必要每户农民耕作50亩土地,然后10户农民再“合作”起来共同耕作500亩土地。直接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常常是自然灾害的风险,这种风险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解决,农民的“合作”于事无补。
也许有人会问:只要能扩大经营规模,土地入股为什么就不可以呢?其实,农民之间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的租佃关系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从而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任何一户农民在有了完全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后,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租给种粮农户。比较而言,如果硬要农民搞股份制,建立起农业公司,反倒会增加农民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怎么办?是不是要拍卖公司的资产(农民的土地)用以还债?我们不禁要问:放着风险小的租佃流转方式不用,为什么要搞风险大的“股田制”呢?
实行“股田制”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损害农民利益。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出现了强烈的城市资本“下农村”的冲动,有的地方政府用行政干预的办法促使农民将承包地作为“股份”交给“大户”搞“设施农业”,而股份收益的不稳定是天经地义的现象,农民的收益就没有保障了。在不少地方已经发生了一些农业资本家经营不善而逃跑的现象,而农民的土地经过所谓“设施农业”的折腾以后,农民再要恢复大田耕作就很难了。这种现象要引起决策者的高度关注。中国农村的“人地比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三天两后晌就搞出像美国那样的“规模经营”来。规模经营的发展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实现逐步去推动,而不是想着法子去驱赶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我特别要说明,在农业领域,连西方国家也十分慎重地对待城市资本“下农村”,搞农业雇佣劳动制度;他们把“耕者有其田”看作是建立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原则。我们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那么着急地要让农民离开土地吗?
其实,类似“股田制”这样的做法,中央的态度是慎重的。近几年的“一号文件”没有一个明确提倡这种“改革”。只有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但这个规定是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而不是鼓励在农业生产领域搞“股田制”。中央政府一贯提倡土地要适度流转,并强调农村家庭经营制度与土地流转并不矛盾;家庭经营制度越是稳定,土地流转才越会健康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的空间其实很大。改革的原则,一是要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以“耕者有其田”来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二是要有利于流转中的土地商品化和土地权利的稳定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近几年,有人提出农业用地承包权要“物权化”,以保障农民拥有真正的土地财产权;还有人提出要实行“永包制”,把土地承包权固定下来,使农民的承包地变成一种“准私有土地”等等,我以为这些都是很积极的想法,值得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加以尝试。 (文/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 党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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