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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朝华(000688)诉讼进展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诉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800万元借款和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

  1、诉讼基本情况

  2003年3月1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签订《短期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九交银2003年最保字42-2),约定为重庆长丰通信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在该行2003

  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内签定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下各笔贷款本息在3,07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因贷款逾期,交通银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令长丰宽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贷款2800万元及利息,判令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11号。

  2、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被执行人各方均没有金钱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将在诉前保全的质押物鼎发1688万股权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为6216万元,因该债权银行享有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债权银行要求分配拍卖成交款,法院依法将拍卖剩余款30,491,678.13元划给该债权银行,用于偿还长丰宽带通信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在九龙坡交行的贷款,扣除诉讼费和执行等费用

  437,947元,实际执行30,053,731.13元,尚欠2,101,596.08元。2007年6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46号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

  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诉讼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12日,本公司向招行重庆涪陵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涪陵支行)申请贷款600

  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为:2004年渝涪字第11041004号,借款期限一年,即

  2004年11月12日至2005年11月11日,年息为6.138%;本公司同时提供位于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C-17层1、2、3、4、5号的房地产(写字楼)、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的房地产(住宅)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招行涪陵支行于2004年11月16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600万元。2006年3月27日,招行涪陵支行与招行重庆分行签订《备忘录》,将上述债权及抵押物转让给招行重庆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招行重庆分行于2006年4

  月7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439890元,复息16251.43元(从2005年3月21日计算至2006年4月3日),2006年4

  月3日后发生的利息、复息利随本清;(2)确认对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本公司承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向本公司出具《应诉通知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36号,要求本公司就招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履行诉讼义务。

  2006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

  36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判决朝华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600

  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6年4月3日止的利息439890元,复息16251.43

  元;从2006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汇票同期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朝华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招行重庆分行律师代理费193684.24元;招行重庆分行对朝华集团所有的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C-17层1、2、3、4、5号的办公用房以及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住宅房屋享有抵押权即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2290元,其他诉讼费6343.50元,共计48633.50元,由朝华集团负担。

  2、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07)渝高法委鉴字第19号,委托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朝华集团所有的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

  号C-17层1、2、3、4、5号的办公用房以及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住宅房屋进行司法评估。

  三、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诉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祥房地产)2,000万元借款及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2006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诉讼基本情况

  2003年3月17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祥房地产公司在2003年3月17日至2005年3月17日的本金不超过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华祥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贷款26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还款600万元。余额2000万元展期,期限为2004年10月21日至2004年12月21日,由本公司继续提供担保。2005年6月1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祥房产归还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12月

  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人民银行逾期利率计算);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377,650元由华祥房产承担。2005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渝三中执字第67号执行通知。

  2、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渝三中执字第67-2号裁定:解除对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将华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2054平方米)交付给中行涪陵分行享有,用以抵偿所欠款本息人民币

  1240万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渝三中执字第67-3号裁定:(2005)渝三中执字第67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对尚未执行的本金7,286,448.23元及利息,经权利人中行涪陵分行申请,发放债权执行凭证。如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债权执行凭证申请执行。朝华大厦交付中行重庆涪陵分行享有,用以抵偿所欠款本息人民币1240

  万元。

  四、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讼金额约14亿多元。

  五、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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