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营销员的福音?
2007年07月18日16:4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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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该法的颁布,百万保险营销员的“待遇”问题能否因此改观,再一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会,有人则不以为然,而且都认为自己的理由足够充分。
从1992年开始,由于个人寿险代理人体制的引入,带动了中国寿险业超常发展。自1996年以来,中国寿险保费收入更是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其主要贡献便来自于个人寿险代理人的营销。统计显示,尽管近些年来银行保险突飞猛进,但个人代理销售仍处于市场主导地位,去年近138万寿险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到了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的54.83%,并创造了远高于团险和银保的内含价值。
不过,由于从一开始就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保险营销员无法像正常的劳动者一样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成为一个庞大且缺乏归属感的尴尬群体,各种各样的弊端也由此不断地产生。
正因为如此,近些年来,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进而对个人代理营销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革,成为业内一直争论的焦点话题之一。有专家认为,在未来保险业发展最关键的问题中,营销员制度的创新是当务之急。而这种创新,首先就要改变保险营销员不受劳动法律保护的现状,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因为不管是管理问题还是诚信问题,都缘于目前营销体制的不公平。同时,要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到保险营销队伍中来,更需要合理的体制给予保障。
不过,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前提条件是必须明确界定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究竟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有法律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提供了这样一个契机。比如,该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将事实劳动关系直接纳入到规范领域,劳动关系不是因为劳动合同而产生,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的书面形式而已。而在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通过对营销员考勤、业绩考核、处罚等手段进行着严格管理,应该认定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但也有专家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解读,并不能认定目前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此,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而发生改变。
显然,这两种不同认知的存在,必然导致在今后的法律诉讼中,产生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由于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出现不同的执法结果。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也许不能立即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争议,但让现行的营销制度经受某种程度的考验和压力,却是一定的。(记者仝春建)
(责任编辑:胡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