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沙沙郑女士为购买凤凰城的一套房屋,向该楼盘开发商北京华润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华润曙光公司)交纳了3万元定金,但之后开发商却把该房屋卖与他人,且不退定金。郑女士为此将华润曙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昨天,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下午2点,原被告双方委托的代理人均准时到庭。郑女士在起诉书中说,2005年9月14日,她和华润曙光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郑女士认购朝阳区凤凰城C座一套房屋,单价为12546.96元/平方米,这套建筑面积为242.23平方米的房屋总房款近304万元。签约当天,郑女士向华润曙光公司交纳了3万元定金。
“原告随后多次找开发商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都遭到对方拒绝。”郑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交完定金后,郑女士的买房过程并不顺利,目前该套房屋已经卖给他人,而开发商也未将定金返还给郑女士。
对于郑女士所述情况,华润曙光公司的代理人并未否认,而是辩称郑女士没有按认购书约定,在支付定金3日内与开发商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华润曙光房地产公司可以解除本认购书,并且不返还定金,同时有权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我们都交了定金,当然要去谈房子的事。”郑女士并不认可被告方的说法,她的律师称,郑女士按约在支付定金后3天之内就去找开发商,但对方的工作人员却拒绝接待。他说,郑女士随后“数次”欲找对方商议,但都没得到答复。被告代理人对此回应说,每个业务员成功卖出房子都是有业务提成的,不可能不理会买楼者。
庭审快结束时,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但因为要求不同,没有当庭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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