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木銮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今年6月27日,这个条例经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
这部新规是比1979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有进步。但是,限额设定是个重大瑕疵。
为何做此上限限额规定,笔者的猜测有三:一是立法中的惯性。在众多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故的林林总总的法规、规章中频繁使用这个限额规定。因此,没有太多的反对意见,新法规自然就会沿用过去的习惯。
二是易于止争。涉及到铁路事故,大体上都可划入群体性的赔偿一列。设定一个限额,需要赔偿的旅客就不会漫天要价,也不需要顾及个体差异,这样处理纠纷所谓的成本就比较低。也符合我国许多官僚的习惯。
三是保护国资不受损。众所周知,现在铁路系统依然是国有资产,铁路因事故产生的赔偿其实也是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所以有了限额规定,就相当于一种止血办法,可以使国有资产减少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些理由也许难以概括所有。但是,大多数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读者自有公断。
如果说是立法惯性,那么干脆成立一个机器立法机构,让他们自动拷贝生成新规,不需要反思和创新,岂不痛快;如果是易于止争,那还不如直接规定事故发生后所有旅客无权得到任何赔偿,不是更简单?
如果为了保证国资不受损,干脆在立法中加入道德条款,让百姓从为国资作贡献的角度放弃赔偿要求,发给一个光荣证挺好的。如果孩子来年参加高考,给个优待,估计大多数人连限额以下的赔偿都不要。
笔者上月去法国巴黎的飞机出现机械故障,无法起飞。而航空公司主动向笔者出示了欧洲航空纠纷处理条例。在航班被取消的情况下,只有极有限的情形不需要赔偿。如航空管制和天气等原因均不是免赔的理由。如果乘客急着走,航空公司要提供一个替代的旅行方案。
我买巴黎与柏林之间的往返机票是140欧元,最终航空支付柏林到尼斯、尼斯到巴黎的票价共198欧元,远远超出票面的价值。但德国人告诉笔者,这种补偿其实是最低的。因为欧洲航空纠纷处理条例写的是赔偿下限,乘客可以与航空协商获得更高补偿。
当时这个条例出台前,欧洲航空公司协会也出来反对。他们说,如果碰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一个航班的误点或取消,航空公司要支付的赔偿有可能高达25万欧元。一个航空公司如果一年出几次事情,可能要面临破产的危机。
但是,欧盟的意见很简单,消费者的利益才是至上,政府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如果某家航空公司不愿意在欧洲运营,还有更多的航空公司愿意来做生意呢。
(作者系知名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