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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英:城乡统筹须认真对待农村财产关系

  城乡统筹的实质是农村怎样融入城市化进程的道路选择问题。正确的选择是,让现在板块很大、尚处于较落后状态的农村农民融入城市化进程中去。城乡统筹的根本途径是工业化、城市化,但其前提是让农民参与进来,并分享这一进程带来的好处,不仅仅是获得非农就业机会,也不是在失去土地后从政府那里领取一个城市低保,而是要让农民集体的土地有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机会。

各地在这方面已创造了大量经验,如有的地方探索了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办法;有的地方通过土地入股的办法让农民分享土地分红,等等,广东省还形成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租、转让、抵押的地方规章。应当在总结地方创新的基础上,将其上升到中央政策,使城乡统筹政策具体化。

  城乡统筹必须认真对待农村财产关系。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城乡统筹中,出现了不好的苗头,如,以“城乡统筹”名义强行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县改区、村改居,甚至随意处置农村集体几十年形成的财产关系;还有就是嫌农户自发的流转慢,出现代替承包农户流转,甚至动摇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必须充分认识到,土地是农民的财产,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村稳定的基石。同时,也必须正视,农村现存的集体财产关系,是经历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到包产到户,逐步形成的,它是一种以土地为纽带、以成员权为基础的复杂财产关系,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切不可无视历史,更不能简单化对待,应当对几十年集体化形成的集体资产及其归属来一次彻底清产核资,其中包括对集体成员权资格进行公平合理的界定,这是实行城乡统筹的前提。

  城乡统筹的目的是实现农村繁荣。在相当长时期内,农村还将是农民的主要生产和生活之所。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资比例,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城乡统筹的应有之意。更不能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一味进行旧村改造和农民上楼,打农民的主意,侵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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