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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员工企业两相利

   《劳动合同法》历经多次讨论修改终于出台。广大劳动者对这部法律期盼已久。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用、企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输出人员也要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有望成为劳动者的“维权利剑”。

  不过,《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也有一些不同的议论。有企业担心,用工成本会因此提高,削弱产品的竞争力。个别地方政府提出,执行《劳动合同法》会对地方招商引资造成打击,失去原有的“低成本”优势。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标准太高、太过理想化,我国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就业才是最重要的,提高了用人成本有可能减少就业,反倒不利于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应当说,真正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必然会在短期内增加用工成本。不过,这种增加是极为有限的。由于《劳动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劳动法》框架基础上的补充和细化,不会给企业用工带来明显影响。

  如果换个角度看,成本的增加会成为企业的一种机遇。劳动力太便宜,往往会使企业忽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忽视对员工的培养。长此以往,劳动者素质得不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低水平徘徊,必将深远地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如果企业发现竞争不能一味依赖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倒有可能想方设法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主动。

  那种只有劳动力成本低才会吸引外来投资者的认识,也是极其片面的。劳动力成本低固然会对外来投资者产生吸引力,但这种吸引力往往是单一的、不可靠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成本提高是必然趋势。单纯以低成本作为招商引资的法宝,可能会陷入一种恶性竞争的境地——当其他地方有更加低廉的劳动力时,外来投资会毫不犹豫地转移,地方经济有可能陷入更大的困境。因此,《劳动合同法》固然会给那些依靠劳动力低成本获得较快发展的地方带来压力,但也会促使其转变增长方式,培育多方面竞争优势,比如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等。

  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的国情,而且从总体上讲还会持续相当长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追求就业数量就无须顾及就业质量。促进就业,是希望老百姓因为工作机会的获得而真正改善生活,不能单纯为追求低失业率而忽视就业的基本质量,也不能只盯着就业数量的增加而忽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事实上,持续了好几年的东南沿海“民工荒”,就是劳动者对就业质量不满的表现,是在给多年来陶醉于劳动力低成本优势的地方政府及企业敲警钟。

  可以说,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对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为其转变增长方式提供了契机。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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