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7月27日电为推进和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依法监管工作,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学发展,银监会在修订新法规的同时,对不适应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与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本次清理工作已如期完成。
记者从银监会有关部门获悉,银监会近日已正式发文,公布涉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2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不再适用,其中综合类3件、信托公司类14件、财务公司类2件、租赁公司类7件、汽车金融和货币经纪类2件。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大规模的法规整理工作,是遵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的要求展开的,也是去年以来修订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管理办法的后续完善。原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规繁杂,有的内容重复,有的层次低、效力不足,有的与今年修订后的新办法相抵触,在实践中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情势的变化,急需予以清理和整合。
此次集中清理工作的如期完成,进一步增强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法规制度的条理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对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学发展,使之适应经济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的要求,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了解,这次法规清理,在信托公司方面有10多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或不再适用,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12号)、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以及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等。这是继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后,银监会对信托监管法规进行的一次系统梳理。
修订后的信托新办法,体现了银监会疏堵结合,一手抓机构科学发展,一手抓风险防范的监管理念。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而通过信托法规的修订和清理,则在以下一些方面为信托公司的创新发展创造了制度条件:
一是单个信托计划委托人的数量,取消了原有关于200份的合同限制,在规定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基础上,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不再设限;
二是取消了信托计划的设立备案制,按照新办法设立信托计划不再实行备案审查,但加强对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罚处;
三是放开异地业务,取消了原有关于信托公司异地开办集合信托业务必须申请“异地业务资格”的规定,允许信托公司在异地开展业务,但在推介前须向注册地、推介地监管部门报告;
四是引进了信托单位概念,简化了信托计划设立手续,明确了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风险自担的原则;
五是简化了原有关于信托财产托管的规定,将信托财产定位为第三方“保管”,并降低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的资格要求;
六是加强对委托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加了受益人大会等规定。
据悉,目前已有20多家信托公司获准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还有近20家正在受理审批当中,银监会正在积极引导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业务试点,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托理财服务。
(责任编辑: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