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东方电子(00068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法院主持下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公开调解,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100多名代理律师、投资者代表以及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集团)董事长杨恒坤等人均到场参加。
框架协议基本达成
双方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包含五大部分,涵盖了案件解决中涉及的若干普遍性、原则性问题,为案件的全面解决搭起了基本框架。
调解书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赔偿主体的确认,要求主体必须为依法确认合格且应予赔偿的原告。第二点内容为赔偿数额依据,确定了在青岛市中法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为调解赔偿数额的依据。第三是赔偿方式以及股票的作价,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依据青岛市中院确定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第四点是关于赔偿进程的安排,2007年8月31日之前按上述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东方电子集团应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五是获得赔偿损失的原告的诉讼费由东方电子或由东方电子集团代为承担。
焦点问题得以确认
据悉,庭辩中的焦点问题虚假陈述事实、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已经得到确认。
虚假陈述的三个核心时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分别确认为1997年7月14日即公司1997年中报披露时间、2001年10月12日即央视《中国证券》栏目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时间、2001年12月18日即交易量占到可流通股100%的时间。
系统风险将予以扣除的问题也在此次调解中得以确认。由于每个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时间有所不同,因此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将根据每个投资者情况进行个别处理。据法院方面的预计,系统风险约占赔偿标的总额的25%左右。
对于投资差额的损失的计算方法确定为移动加权平均法。据介绍,青岛市中院此前编制的损失计算软件将在损失确定中发挥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力争9月完成股权过户
东方电子民事诉讼案被告代理律师、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文江表示,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投资者身份和有无恶意交易的这两部分证据的交换与质证,力争在8月底前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并在9月底前完成股权过户。由于基本框架的达成,对于其他投资者的问题,只需要对投资者主体以及有无恶意交易的问题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外,无需像前几次开庭一样,就案件的大量普遍性问题进行质证和庭辩,这将大大加快了案件解决的速度。
基本框架达成后,对于其他投资者的问题,只需要对投资者主体以及有无恶意交易的问题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外,无需像前几次开庭一样,就案件的大量普遍性问题进行质证和庭辩,这将大大加快了案件解决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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